|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发〔2012〕18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2-04-28 | 发文日期 | 2012-04-28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营造和维护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妥善解决建筑市场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加大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健全监督执法机构,充实执法人员,按照“实体检查”与“行为监督”并重的原则,对施工现场实施综合执法。检查结果应用于市场主体综合评价及准入资格管理,实现施工现场与工程交易市场“两场”联动管理。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双公开”,建立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各类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行为纳入动态监管,实施动态核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管理,净化建筑市场环境。
(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履行项目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建设的,要依法责令停工,并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三)全面排查建设项目质量安全隐患。要全面组织排查项目建设工程,消除隐患,堵塞漏洞,确保工程项目主体结构安全,有效防范各类质量安全事故。以落实建筑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健全完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以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大中型公共建筑工程、住房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为重点,加大质量监督巡查力度;深入开展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等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强化重点部位安全监管,实现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认真落实参建主体责任,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一)建设单位要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保证体系,保证建设资金投入,确保工程建设正常运转。要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调整,确需压缩调整的,必须通过工程专家组的技术评审,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要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专项经费。工程招标时不得将以上费用作为竞标条件,否则招标结果无效,并责令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他项目的招标。要严格按照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确定监理费,不得要求监理单位降低收费标准。对不执行监理收费标准、另行签订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变相压价返还监理费的建设和监理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二)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施工单位要健全完善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等制度,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管理,加强对工程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和施工过程分阶段的自查自评。要编制与承包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投标承诺派驻技术和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要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测,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协调管理施工现场所有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活动,牵头负责现场隐患排查、事故预防、事故上报等事项,因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因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监理单位要发挥建设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作用。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要认真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设立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要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因监理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四)质量检测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工作质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依据标准进行检测,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数据能自动采集的应自动采集,并实时上传,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检测过程中发现参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结果失准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一)加大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力度。加强建设类企业资质批后监管和动态核查,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建议发证机关撤回其资质资格。严禁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严禁无资质资格证书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利用有资质资格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严格执行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对事故涉及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暂停其资质升级和增项、资格认定和注册等事项;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个人,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工整顿、停止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涉及外地企业和人员的,清出泰安建筑市场,通报其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二)加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各类工程项目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对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依法可不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核准。全面推行行业标准招标文件范本,促进招标文件标准化和规范化。加快电子化招投标建设,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行为,增强招投标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时要设立招标预算控制价。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机制,深化资深专家标后评估制度,对评标纠纷处理、围标串标认定、评标结论准确性等提出专业性意见。完善评标办法,细化评标因素,量化评标标准,实现合理定标,优质优价,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三)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单位的,或者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的,依法严肃查处。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四)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转包,下列情况视为转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为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中载明的单位与该单位不符,且与该单位无社会保险关系的;工程项目主体结构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大型机械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工程分包,下列情况视为违法分包: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建设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劳务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发现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承接新的工程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五)严格落实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重要材料设备、劳务分包、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合同签订后或发生重大变更时,要及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机构在申请资质升级时,要提交经合同备案的工程业绩;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以备案合同为依据。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防护费、进度款和办理竣工结算,发现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令改正并在改正前暂停其新上项目的招标活动;发现施工、监理单位不按中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或擅自撤换有关人员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六)加强建筑劳务和工资支付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等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劳务合同纠纷调处机制,指导纠纷双方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渠道依法解决。用工单位对内部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负直接责任,要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按月或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发生劳务人员投诉拖欠工资的,总承包、分包企业应举证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投诉人工资的详细资料,无法举证的,以投诉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为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实施劳务分包的,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并对其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因监管不到位以及因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七)认真组织竣工验收,及时收集移交工程档案。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材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各类质量安全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彻底整改,否则不得通过验收。凡是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擅自使用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八)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和诚信机制的作用。在公开工程项目信息和企业、人员基本信息基础上,重点推进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公开事项,完善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监管信息系统,加强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联动;建立企业和人员市场行为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监管,对不同的企业和人员给予相应的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四、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制,严控重点领域质量安全
(一)建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考核评价机制。搭建全市统一的质量安全监督考核信息平台。工程参建主体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科学评价,并定期上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日常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结合各工程参建主体的评价,对参建主体进行综合考核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应用于建筑市场管理。
(二)加强建设项目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建立危险性较大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基本信息、工程进度、风险处置等情况,并组织专家和检测机构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评估。建设单位要对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动态评估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认真执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和淘汰报废制度,对达不到安全性能要求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起重机械,要坚决停用并责令退出施工现场。
(三)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要进一步提高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质量监管重点,调整充实监督力量,强化对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积极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消除质量隐患,保证使用功能。
(四)严格建筑材料使用管理。对应进场复试的建筑材料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进场复试、见证取样和送检要符合标准规定的检验批次、检验项目要求,检验结果要按规定实时上传和存档,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生产供应单位要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加强结构性材料和重要功能性材料的源头管理,严把建筑门窗幕墙等产品的市场准入关,规范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和建筑节能认证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要强化原材料质量控制,加大对原材料的自检力度,确保产品质量。
五、加快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一)调整优化建筑业及相关产业结构。按照扶优扶强、扶专扶精的原则,充分利用产业政策、企业资质就位等契机,科学合理调控企业资质等级和数量规模,形成由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企业组成的承包商体系,形成由建设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机构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企业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产业结构,满足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市场需求。
(二)大力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全市确定30家左右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骨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重点搞好服务,加大扶持力度。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助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向本地骨干企业倾斜,尽快培育泰安的知名企业、品牌企业。在引导企业以核心竞争力取得市场优势的基础上,鼓励其横向拓展、纵向延伸,进入房地产业、咨询服务业等与建筑业关联度较高的行业,提高产业经济效益。
(三)规范外地企业来泰承揽工程的管理。规范外地企业和注册人员进泰备案管理,鼓励资质等级高、市场信誉好的外地队伍进泰承揽业务。外地建设类企业进泰承揽工程前,要到相应主管机构进行登记备案。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外地备案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和个人执业情况的动态监控,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泰安建筑市场。
(四)加强注册执业人员管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参加投标和承接工程任务的注册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投标报名一致,投标报名的注册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场参加开标会议并唱标。认真落实注册执业人员签章制度,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工程施工或监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只有签字盖章完整的工程管理文件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要加大对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将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差别化监管和资格管理、招标投标、评先树优的条件。
(五)加强建筑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各类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关键岗位、特种作业等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培养造就一支由高素质的企业家、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技工组成的建筑人才队伍。对企业高管人员进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培训,大胆使用懂经营、会管理、专业精的复合型职业经理人;鼓励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建造师、造价师等执业资格,加强继续教育,培养创新能力;建立劳务培训基地,试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开展农民工基本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六、健全监督执法机制,创建良好市场环境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开展建筑市场整治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经济功能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要依法纳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要进一步加强村镇住房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
(二)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根据本地建设工程规模,保障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并为监督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基层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监督,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和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和指导,将目标任务细化、量化,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执法的作用,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建筑市场监管合力。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