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发〔2012〕26号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2-05-21 | 发文日期 | 2012-05-21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泰安市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渔船管理,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确保渔业生产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鲁政发〔2012〕13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为先、预防为主”的方针,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确保渔船生产安全为目标,夯实渔船管理基层基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构建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全面提高渔船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二)目标任务。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县、乡、村渔船管理“四级体系”,80%以上的渔船纳入渔业合作社管理;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基本杜绝重特大渔船安全事故的发生,科学预防和有效避免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事故,实现全市渔业经济安全、健康发展。
二、整治内容
(一)治理“三无”渔船。大力整治无船舶登记证、无船舶检验证、无船舶捕捞许可证的“三无”渔船。年内,将全市符合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划定作业区域,依法征收资源费,督促其配齐并使用安全设施。此类渔船不享受燃油补贴、转产转业等优惠政策,不得转让过户、更新改造。对达不到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予以依法查扣,并责令其限期转业或报废。自2013年起,对未纳入安全监管、从事非法捕捞的“三无”渔船一律予以没收并强制拆解。
(二)治理船证不符渔船。对船舶主尺度、吨位、主机功率等与证件不符的,依据渔船检验数据和实际功率进行变更。要按照船舶实际情况配备安全设备和船员,按照捕捞许可证登记的主机功率享受燃油补贴,对超出登记功率部分,应按规定缴纳资源费。对持有船舶证书但没有渔船的,渔政、渔船检验机构要注销其证书。
(三)整治渔船标识。所有渔船必须按照全省统一要求,规范标示船名号、船籍港,悬挂船名牌。对未按规定标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加强渔船修造管理。严格实施渔船修造开工批准制度,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工修造的,责令其停工整改。督促船舶修造企业落实渔船修理报告制度,对不及时报告的,按违规修造船予以严厉查处。认真落实定期巡检制度,对巡查不力导致出现违规修造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养殖渔船整治。严格落实养殖渔船建造审批制度,实行养殖渔船与养殖证记载养殖水域面积相对应的控制制度,严厉查处养殖船非法从事捕捞生产行为。
(六)加强渔船船籍港管理。船籍港须依渔船实际所有人户籍地确定,落实与船籍港相关联的渔船属地管理责任。对渔船所有人户籍地与渔船登记地不一致的异地挂靠渔船,必须转回渔船所有人户籍地登记管理,规范船舶权属关系。
(七)规范渔船流转行为。加强渔船交易管理,规范渔船交易行为。县域内买卖渔船的,交易双方必须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县域买卖渔船的,交易双方必须逐级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经营渔船的,当事人需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5月中旬)。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以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对渔民进行清理“三无”渔船、统一渔船标识、加强渔船修造管理、禁止异地办证、规范渔船流转等方面的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和发动广大群众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加强社会监督,确保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自查自纠(5月下旬—6月10日)。渔船所有人、承包经营人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对照整治内容和相关规定标准,逐项开展自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整改。
(三)审验清查(6月11日—8月15日)。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单元组成渔船专项整治工作组,对辖区内所有渔船采取定时、定点的方式,逐船进行“对人、验证、登船”联合审验,摸清渔船基本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渔船船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责任人立即整改。
(四)登记造册(8月16日—9月30日)。对审验清查完毕的渔船,根据渔船类别分别填写《三无渔船情况登记表》、《船证不符渔船登记表》,将相关电子数据及时录入全省渔船管理信息系统。对审验合格的渔船,发放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审验合格标识。对经审验达到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相关证件。
(五)集中处理(10月1日—10月31日)。对审验不合格的渔船,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禁止作业通知书》或《查封(扣押)通知书》。对拒不服从管理继续从事捕捞活动的“三无”渔船、养殖渔船和渔业辅助船,按照无证捕捞的有关规定予以没收。
(六)总结验收(11月1日—11月30日)。各县(市、区)要于11月20日前将渔船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水利渔业局,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开展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是规范渔船管理秩序、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本次渔船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各方联动”的工作要求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渔船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和信息通报沟通制度,进一步明确整治工作任务,分解落实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形成各级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努力推动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工作时限,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加强对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调度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在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整治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整治行动中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