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发〔2012〕21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2-05-08 | 发文日期 | 2012-05-08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2年底前,完成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40%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工作。到2013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发证工作,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建成。
二、工作要求
(一)依法办理,切实搞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审核把关。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认真搞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审核把关。对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准确的予以登记发证,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确权登记,严禁借机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土地权利人要依法履行提交资料和现场指界的义务。
(二)稳妥推进,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中,要充分尊重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化解土地权属争议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短期内无法调处的权属争议,要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暂缓确权登记发证,避免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三)规范程序,提高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土地总登记的模式进行,在乡(镇、街道)、村设立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要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要充分利用现有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对已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资料且符合要求的地块,不再重复调查;对资料缺失或不规范的,要进行补充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成果应用。要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实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高地籍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定主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各级要成立领导机构,明确工作任务,细化责任分工,搞好组织协调,切实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落到实处。泰山区、岱岳区要积极配合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搞好宅基地手续审批和完善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确保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对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的县(市、区),暂停其农转用、土地征收项目审批,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要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严格管理,坚决杜绝乱用、套用资金的问题,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要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有关法律政策,调动广大农民群众支持配合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附件:泰安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附件
泰安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湘安 (副市长)
副组长:郑晓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相玉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李广生 (市信访局副局长)
付振民 (市民政局副调研员)
殷锡瑞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 涛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许 伟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窦丛东 (市规划局副局长)
鹿润洪 (市水利渔业局副局长)
刘 伟 (市农业局副调研员)
刘 安 (市审计局副局长)
郝金荣 (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葛茂金 (市林业局副局长)
尚庆国 (市物价局副局长)
王鲁生 (泰安高新区管委副主任)
陈 晓 (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副主任)
万庆海 (泰山管委副主任)
张建东 (市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总编辑)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刘相玉兼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