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发〔2013〕38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3-12-19 | 发文日期 | 2013-12-19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泰政发〔2013〕38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准地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9 14:22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优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区域基准地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泰安市城市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区工业园区、岱岳区工业园区、大汶口工业园、大津口乡。
二、根据区位、景观、环境、基础设施完善度等情况,将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土地级别分为六级,工业用地土地级别分为四级。
三、基准地价内涵。土地权利状况为国有;土地使用年期为各类用地的法定最高年期,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土地还原率取值分别为商业用地7.0%、住宅用地6.5%、工业用地6.0%;标准容积率分别为商业用地1.5,住宅用地一级1.2、二至六级1.5,工业用地1.0。
四、商服用地进行基准地价用途修正。较大的文化旅游娱乐产业用地,基准地价比同级别商服用地基准地价下浮45%;片区开发中商服用地,基准地价比同级别商服用地基准地价上浮30%以上。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以及变更出让土地使用条件的,应进行地价评估。
本基准地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基准地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泰安市基准地价表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