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13〕13号 泰政发第【13】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3-04-08 发文日期 2013-04-08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发〔2013〕13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08 14: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推进富民强市、建设幸福泰安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重点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住房公积金扩面缴存工作,督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督促机关事业单位为聘用人员、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让更多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优惠。到“十二五”末,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市基本实现全覆盖,构筑起较为完善的住房公积金保障体系。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有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并且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未采用工资总额的单位,今年年底前要调整到位。
  (三)严格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根据省里的批复,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为10%。未达到这一标准的,今年年底前要调整到位。以后年度缴存比例按照新确定的比例及时调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把推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作为重要的民生工作,落实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成立由财政、审计、监察、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质监、工会、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工作。
  (二)强化责任目标考核。市政府将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工作列入县(市、区)年度目标考核,年初与县(市、区)政府签订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目标责任书,明确住房公积金征收、扩面任务指标以及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年终对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对完成任务指标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彰,对未完成任务指标的县(市、区)通报批评。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考核,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住房公积金联合执法工作,每年组织财政、审计、监察、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工商、税务、质监、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卫生、教育、交通运输、民政、商务、旅游等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系统内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抽调专门人员,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日常执法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建制缴存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查处。
  (四)实行信息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税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商务、旅游、统计等部门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所需的信息,实行信息共享,推动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
  (五)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进一步提高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形成自觉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良好社会氛围。对有能力缴存而拒不履行缴存义务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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