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发〔2013〕15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3-05-30 | 发文日期 | 2013-05-30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3〕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3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3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标准
以2012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511元为基数,确定2013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5%。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22%。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6%。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各类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围绕工资增长基准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12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效益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照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垄断企业及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大幅下降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职工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2012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或低于当年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且连续2年实现利润增长且赢利,预计2013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普通职工(企业中层以下职工,下同)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
(三)重视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时,应向生产经营一线的普通职工倾斜,普通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增资额度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年度增资总额的85%。
三、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单位和各类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认真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审核制度。各类企业要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鲁政发〔2007〕52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通知》(泰政发〔2007〕86号)要求,在年度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在7日内向全体职工公示。实施方案执行情况,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按照备案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2013年已进行工资调整的企业,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直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二)健全完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各类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要求,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双方签订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要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类企业在依据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同时,要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合理调整企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三)加强对工资指导线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是将企业实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列为考核和评先树优的内容,作为评选和谐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企业、和谐工业园区的必备条件。将研究制定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联系的考核指标,列入各级政府的考核内容。二是加强对工资指导线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将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列入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企业,对不按要求办理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手续的企业,要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相应处罚,确保工资指导线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三是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做好企业工资指导线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确保劳动者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附件:2013年度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审核表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