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13〕25号 泰政发第【25】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3-08-21 发文日期 2013-08-21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发〔2013〕25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1 14:3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市以下财政分配关系,积极引导县(市、区)转方式、调结构、增财源,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3〕1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根据省财政体制改革政策精神,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市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在保证县(市、区)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将省级下划税收直接下划县(市、区),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有效调动县级政府科学发展、壮大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增强县乡政府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推进富民强市、建设幸福泰安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存量不动,增量调整。保证县(市、区)既得利益,调节财力增量分配格局,优化财力分配结构,重点增强县乡财政保障能力,逐步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2.公平统一,简明规范。将省级下划税收直接下划县(市、区),实行“属地征管,就地缴库”,营造公平发展环境。简化体制操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从体制、制度上防止或杜绝调库、混库等违规行为,保证财政体制高效运行。
3.强化激励,促进发展。完善财政分配政策,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县级把发展的着力点转变到转方式、调结构、增效益上,在努力扩大财政收入规模的同时,更加注重改善收入结构,提高收入质量。
4.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落实省财政体制调整政策,扩大省级税收分享范围,保证各级共同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共同分担因经济形势、税制改革和政策变化等带来的减收风险,进一步强化各级发展责任,凝聚发展合力。

  二、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将省级下划收入直接下划到县(市、区)。自2013年起,将省级分享的一般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电力生产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直接下划到县(市、区),作为县(市、区)财政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就地缴库”。对省级下划的收入,以2012年决算数为基数,每年由县(市、区)定额上解省财政。
(二)落实省共享税收增量分享机制。自2013年起,各县(市、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退税,下同)、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入比核定的2012年收入基数增长部分,省级分成15%。其中,耕地占用税2013-2015年省级暂不分成。省级分享的税收收入,年终由县(市、区)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对今后国家新设立或下放的税种,根据省级调整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完善出口退税省级分担机制。自2013年起,县(市、区)负担出口退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由省级补助50%。各县(市、区)因省级多负担相应增加的财力,要重点用于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
(四)调整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分成政策。自2013年起,省属及以上采矿权人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省级分成比例由35%降低到25%,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省级分成比例由40%降低到30%,省级调增我市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分成部分全部下划县(市、区),用于支持各地矿产资源保护和资源产地环境修复。
  (五)调整市与高新区的税收分享办法。自2013年起,将高新区的地方税收收入(不含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下同)剔除2012年北集坡街道的地方税收收入基数后再计算体制分成,进一步支持高新区加快发展。
  (六)建立健全税收增长激励约束机制。一是落实省级因体制改革从财政困难县(区)集中的收入给予全额返还政策。为支持财政困难县(区)加快发展,2013-2015年,对省级因体制改革从财政困难县(区)集中的收入予以全额返还,由财政困难县(区)重点用于培植优势产业、壮大支柱财源、加快园区建设、促进城镇化发展等方面。二是落实省级分享税收增长15%以上部分给予全额返还政策。为引导县(市、区)立足发展努力增收,2013-2015年,对省级分享各县(市、区)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收入比上年增长超过15%以上部分,予以全额返还,已享受省级集中收入全额返还政策的财政困难县(区),不重复计算返还。三是落实县级税收增长上台阶激励机制。为提升县域经济综合实力,2013-2015年,以每5亿元为一个台阶,对税收收入规模首次迈上新台阶,且税收收入增幅和税收比重达到一定要求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四是强化财政收入质量考核和政策约束。为促进县(市、区)提高财政收入质量,改革后县(市、区)纳入省级分享范围的增值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收收入不得低于核定的2012年基数和上年执行数,且增长幅度不能低于本地当年公共财政收入增幅,否则将按照“就高”原则对其差额进行财力扣解。

  三、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强化财政体制调整的正向激励作用,引导各级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快经济发展、提高质量效益上来,调动各级转方式、调结构、增财源的积极性。
(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根据中央和省统一部署,在科学合理界定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控制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县级政府的资金分配自主权。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县级基本支出保障标准,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强化政策激励约束导向,对县级加快发展给予奖励,促进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各级财税部门要科学组织收入,进一步完善税源控管体系,严格依法征税管费,促进财政收入稳步增长,不断提高财政收入质量。认真做好地方税务系统经费划转工作,切实保障地税部门工作经费,大力支持地税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进一步健全预算管理体系,将公共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等各类政府性资金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推动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管理体系。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改革,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从严从紧控制行政运行成本、“三公”经费等一般性开支,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牢固树立财政绩效管理理念,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加快形成“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管理格局,建立 “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管理机制,推动财政管理再上新台阶。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