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发〔2013〕32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3-09-30 | 发文日期 | 2013-09-30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实现在全省 “审批事项最少、速度最快、收费最低、服务最优”的目标,更好地服务于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增强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力,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继续简政放权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清理精简审批和收费项目
(一)精简审批事项。坚持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重点围绕企业注册登记和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对现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清理精简,做到 “四个一律”:凡上级明令取消或没有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凡省内其他市没有保留的,一律不予保留;凡市县两级均有审批权限、国家和省无明确规定必须由市级审批的,一律下放到县 (市)审批;凡长时间不发生业务的,一律暂停实施。对清理后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和审批主体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也要及时清理、调整、公布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清理收费项目。依照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 (含政府性基金)目录,对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各项收费逐项进行清理审查,凡上级明令取消或没有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凡外地市已经取消的,坚决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实施行政许可一律不得收取手续费、证照工本费等任何费用;有收费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按下限收取。清理后的收费项目、收费主体和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各规费执收部门落实)
(三)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和新增收费项目,因国务院、省政府下放审批权限或新出台法律法规确定由市级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需经政府法制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后,方可纳入市级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目录。(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牵头,各审批部门、规费执收部门落实)
二、优化审批流程
(一)推进事项集中办理。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暂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必须报本级政府批准,由部门 (单位)设立专业大厅集中办理,加挂 “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牌子,纳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考核。部门 (单位)对办理窗口要做到100%授权,实行 “一名领导分管、一个科室履职、一个窗口对外、一枚公章签印”的审批模式。(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配合,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简化申报条件。一是申报材料 “瘦身”。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明显与审批无关的申报材料,一律取消。二是填报内容 “格式化”。对需要提供申请报告 (申请书)的,一律简化为 “申请表”。三是能合并的合并。将内容相似的材料予以合并,行政审批项目申报材料再简化1/3以上。四是推行容缺预审制度,对审批要件材料基本具备,其他材料暂时无法提供或存在失误的情况下,申请单位作出补齐材料的承诺后,审批部门要边受理边办理审批手续。(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各审批部门落实)
(三)压缩审批时限。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取消无实质内容的审批环节,减少不必要的把关和签批,对仅需书面审查的,要做到即时办结;一般事项实行 “一审一核”,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现场踏勘、集体论证等特别程序的,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事项实行 “特事特办”,确保审批事项办理承诺时限在原承诺的基础上再压缩20% -30%。(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监察局配合,各审批部门落实)
(四)建立行政审批智能化管理系统。加强行政审批网络平台和电子监察建设,建立行政审批智能化管理系统,增加事项自动受理平台,自动统一受理审批服务事项,管控事项办理申请“进口”和审批 “出口”,实现对审批事项的全面监控和审批过程的全程留痕、可溯可查和真实高效,及时发现、纠正并严肃处理各类违规审批行为。(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监察局、市财政局配合)
三、规范中介服务
(一)整顿中介组织。开展中介组织专项治理,重点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禁止行政机关指定中介组织,禁止机关人员在中介组织任职,禁止中介组织挂靠职能部门。积极扶持或引进服务质量好、信誉高的中介组织,鼓励正当竞争,打破行业垄断,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对管理规范、服务质量好、市场信誉高的中介组织,逐步引导进驻行政服务大厅。
(二)规范中介服务行为。重点对在行政服务大厅外办理的、涉及项目审批或审批前置的中介评审、中介服务事项进行集中清理规范,分项界定具体办理范围,制定业务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规范收费标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按下限的1/2执行;协商收费的,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批。对确定的范围、流程、时限、收费标准等,由相关部门联合行文,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中介组织监管。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畅通中介服务投诉举报渠道,严肃查处中介组织违规行为。中介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中介组织监管办法,明确监管范围、监管措施及监管责任。将中介组织服务行为纳入对行业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的考核范围,督促中介主管部门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管理,促进相关制度和标准落实。(上述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各中介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落实)
四、创新审批机制
(一)严格落实市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对符合市级重点项目标准、已基本确定用地范围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前一周将项目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发送给市维稳办及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保、经济和信息化、消防、水利渔业、工商、安监、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相关部门及时做好现场勘查或研究论证工作。及时组织召开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对重点项目实行联合预审,当场签署预审意见。凡联合预审通过的项目,规划部门按控制性详细规划3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预审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发展改革部门依据项目联合预审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预审意见和规划条件等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立项手续(不包含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和有征地拆迁遗留问题的项目)。其他手续可在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前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补齐。(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优化办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有关部门落实)
(二)强化并联审批管理。重点优化企业注册和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缩短部门审批时限。
企业注册登记,由市工商局窗口和商务局窗口牵头,将内、外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所有申报材料一单告知、压茬办理,部门办理行政审批的时间压缩在5个工作日之内。(市工商局、市商务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落实)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牵头组织,按阶段实施并联审批,一单告知项目单位应准备的申报材料,统一发布办理指令,组织部门 (单位)窗口同步受理办理,部门 (单位)办理行政审批的总时间控制在32个工作日之内。 (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相关部门落实)
(三)建立重点项目审批 “绿色通道”。设立 “重点项目和外来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市商务局、市经济合作局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代办服务窗口,对外来投资项目和我市重点项目,实行“一对一”服务,对信息咨询、立项审批、施工许可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代办服务,并做好跟踪、督办、审批意见发放等工作。(市商务局、市经济合作局牵头,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各审批部门落实)
五、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深入推进 “两集中、两到位”改革。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入推进 “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的意见,逐步将部门审批职能集中到该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并将该机构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逐步实现部门行政审批权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到位,靠审批体制机制改革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和质量。(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实行 “宽进严管”,放宽工商登记条件。着重放宽市场主体名称使用限制、简化住所登记证明和企业年检材料;改革企业经营范围登记,逐步推行商事登记制度,商事主体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性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商事主体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为企业开办提供便利。(市工商局牵头,市相关审批部门落实)
(三)改革建设项目审批办法。调整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权限。对泰安高新区、各类工业园区内项目和市区范围内非沿街且符合城市控规的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再经市城建项目管委会审批。(市规划局落实)
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一步明确界定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对范围标准以外的项目,可不实行招投标,或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招投标。(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监察局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落实)
逐步在县 (市)设立施工图审查分支机构。一般建设项目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0平方米,可在县 (市)施工图审查分支机构审查图纸;单体建筑面积 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具有特殊工艺流程的项目到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图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落实)
六、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靠上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确保行政审批提速提效,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 (单位)要根据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整体合力。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审批项目审核把关。物价部门要对各项收费进行经常性检查,核对收费标准,审验年度收费。机构编制部门要落实好“两集中、两到位”,推进行政审批职能向部门一个内设机构集中。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为审批网络平台提供技术保障。各审批部门要选派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人员到审批窗口工作。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政府督查部门要把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事项工作范围,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健全投诉机制,及时纠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对已取消项目继续审批和收费以及工作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考核评价。要把行政审批服务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纳入科学发展目标考核和政风行风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实施考核。要加强审批业务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引入社会评价及服务对象评价,定期对进驻行政服务大厅部门窗口授权及审批服务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市通报。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2.内、外资企业注册登记流程图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5日
附件1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