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发〔2014〕35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4-12-04 | 发文日期 | 2014-12-04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定价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2日
泰安市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定价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泰安市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定价行为,完善定价程序,维护科学、公开、公平的定价秩序,为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定价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泰山景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定价工作。
二、定价权限
市国有土地出让定价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定价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泰安市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定价工作。
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新增建设用地办理划拨及协议出让的土地定价,由市国有土地出让定价协调小组会议议定,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存量划拨土地定价,在使用权人保持用地性质不变、现状建筑不变的情况下,由市国有土地出让定价协调小组会议确定。
三、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审查拟出让地块土地权属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提报地价是否合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查拟出让地块是否纳入年度土地出让预算或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复年度出让计划范围,审查提报地价是否合理;
(三)市规划局负责审核拟出让地块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用途,面积位置等是否与规划一致,审查提报地价是否合理;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查拟出让地块是否在市重点项目拆迁范围,审查提报地价是否合理;
(五)市审计局负责监督定价程序是否合法,审查提报地价是否合理;
(六)泰山区政府、岱岳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负责审查提报地价是否合理。
定价表决权由各成员单位限定一名成员行使,其他参会人员无权表决。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安排分管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四、定价程序
(一)各区政府(包括管委、片区政府投融资平台,下同)及用地单位有用地意向时,须向市国土资源局或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用地定价申请。
凡没有列入年度土地出让预算或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年度出让计划范围的宗地,原则上不予受理定价申请。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及各片区政府投融资平台临时确定的招商引资项目、重点项目等确需定价的,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及时与市财政局做好协调沟通;
(二)划拨土地办理协议出让、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城中村改造开发用地需定价的,申请人应将土地证复印件、宗地图、39shp格式宗地电子坐标、规划条件、宗地照片等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选取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提供具有电子备案号的土地评估报告。
公开出让经营性用地需定价的,各区政府应在完成土地出让前期调查后,将宗地图、39shp格式宗地电子坐标、规划条件、宗地照片、具有电子备案号的土地评估报告、净地和补偿到位证明、拟定价格等材料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三)市定价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等相关单位、科室,根据宗地信息、评估地价、各区政府拟定价格讨论研究并提出拟出让地块的建议价格。宗地建议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原则上不低于周边同类土地价格;
(四)市定价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拟定建议价格填写土地定价征询意见表,提前5天分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定价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各成员单位现场踏勘,各成员单位也可自行组织现场踏勘;
(五)现场踏勘后,市定价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定价协调会,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宗地所处位置、地块面积、基准地价、评估地价、建议价格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供与会人员研究讨论。拥有表决权的成员单位代表以无记名方式填写征询意见表,征询价格意见低于建议价格的,该宗地价格意见无效,不予采用;
(六)市定价协调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征询意见表,取平均数提交市定价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市定价协调小组会议进行表决确定。
对未列入年度出让计划范围,或与城市规划不一致等情形的招商引资项目、捆绑项目和重点项目等,会上暂时形不成统一意见的,暂不实行表决,待形成统一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定价会研究确定;
(七)市定价协调小组会议研究议定的用地价格,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对较大的文化旅游娱乐产业项目,应按市场价格定价,区政府(管委会)可向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
(八)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而未出让的,一律重新定价。
市定价协调小组会议由市定价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用地、重要招商引资项目用地、3宗及以上地块申请定价时,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提前将需定价地块的汇总资料报市定价协调小组办公室,确保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
五、其他事宜
(一)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但已核发过规划许可的,严格按照原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不再变更土地出让合同。对超出原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根据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的规划条件,按照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建设单位凭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及其他手续补办超建部分的规划许可手续。
(二)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并且未核发过规划许可的,原容积率按照土地基准地价确定的标准容积率(住宅1.2,商服1.5)认定,根据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的规划条件,未超过标准容积率范围的,不再变更土地出让合同;对超过标准容积率的,应按照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建设单位凭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及其他手续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三)经营性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明确出让金补缴方式(即新使用条件下楼面地价乘以增加建筑面积)后予以研究定价。
(四)凡未完成拆迁腾空、权属不清、存在纠纷、新增土地补偿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