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发〔2014〕14号 |
泰政办发第【14】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4-05-29 |
发文日期 |
2014-05-29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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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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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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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办发〔2014〕14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20号)精神,维护好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年休假计划。每年年初,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在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干部职工意愿,努力克服工休矛盾,合理制订年度全员带薪休假计划。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严格规范的年休假计划台账管理制度,保证全员享有休假机会。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人员,应当说明原因,经本单位同意后,在台账上予以标注并安排调休;对上一年度工作任务特别繁重不能休假且没有领取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可纳入本年度计划安排调休。要建立健全休假公示制度,定期公布年休假计划执行和调休情况,每年年初公示上一年度未休假人员名单,接受干部职工和群众监督。要积极推行AB角工作制度,鼓励和引导干部职工错期休假,休假方式可根据个人意愿通过集中或分段的形式进行。
二、按规定兑现应休未休人员工资报酬。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年休假计划台账管理制度,原则上台账记载经2次以上(含2次)调休仍无法在当年休假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以“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休假”的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申请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未建立台账管理或台账记载不清楚的,不得视为“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休假”,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经费,按照单位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或补助。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加强对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组织领导,对违反政策规定、侵犯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益的现象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休假比例较低的单位要责成其作出书面说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强化法制观念,简化职工按计划申请休假的核准程序,推动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带薪年休假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各单位年休假计划的落实,受理干部职工投诉,会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严格审查各单位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情况,对违规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予以严肃查处。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确保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各部门和单位要于每年年初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安排表》(附件1)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应休未休人员工资报酬,由主管部门于次年2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调休补休情况、未休假人员审核及公示情况等,填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审批表》(附件2,一式4份),并附年休假计划台账、公示文件等。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安排表
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审批表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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