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14〕11号 泰政办发第【11】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4-05-08 发文日期 2014-05-08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办发〔2014〕11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8 13:5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430

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任务分工方案

一、加强要素保障

(一)加强规划引领。

1.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服务业专项规划,在制定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要把服务业放在优先位置,统筹规划重点产业、各类集聚区和重点项目,把更多的政府资源用于公共服务,引导社会各类资源投入服务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要统筹安排服务业布局、用地规模和开发时序,预留服务业发展空间。城市和中心镇要优先发展服务业,支撑新型城镇化发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将商业、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服务、群众健身服务、社区服务等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

(二)强化财政投入。

3.进一步强化公共财政支持公共服务的属性,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市财政继续设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2015年起随经济增长逐步增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

4.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环节和新兴领域发展、国家和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配套。通过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

5.各县(市、区)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内设立并适当增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金加大服务业投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

(三)加大土地供应。

6.积极调整城镇用地结构,扩大服务业用地供给,提高服务业建设用地比例。鼓励各级探索扶持性供地政策,支持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大的现代服务业和惠及民生的旅游、养老等服务业项目建设。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物流、研发和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

7.逐年提高服务业项目数量在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比重。对服务业载体项目用地,各级政府在新增用地指标方面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

8.鼓励集约用地。通过挖潜盘活的城镇存量土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土地指标,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腾出的土地,优先满足服务业需求。鼓励利用工业和仓储用房兴办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

(四)落实价格政策。

9.严格执行服务业用电、用气、用水、用热与工业同价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峰用电的企业,不再纳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并分步实施到位。(责任单位:市物价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

10.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执行当地居民价格。(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五)拓宽融资渠道。

11.扩大服务业企业贷款抵()押品范围,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股权、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收费权、动产等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探索发展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提高服务业企业在上市后备资源库中的比重,优先支持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进行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

12.加快发展消费金融业务,满足教育、文化、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信贷需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会同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保险行业协会)

13.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

14.全市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的信贷增速要高于全部信贷平均增速1个百分点以上。(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

(六)加强人才支撑。

15.鼓励市内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调整或增设专业,扩大招生规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6.开展服务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加强服务业领导干部和从业人员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城乡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积极做好选派服务业企业青年管理干部赴美攻读专业学位和服务业千人培训工程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

17.加快引进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现代物流、金融、营销管理和软件与信息服务等高级专业人才,吸引在国外著名服务业机构从业的留学人才和外籍人才来泰领办、创办服务业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服务业高端人才在我市工作生活提供落户、子女教育、医疗和出入境等便利服务,并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对引进的紧缺高端人才,经认定,由所在地政府或企业给予一次性安家费补助,企业补助安家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对在市内居住超过1年的,在子女教育、医疗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待遇。支持公办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机构,探索实行灵活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收入分配机制。鼓励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来我市创业发展,由所在地政府以企业成长性和经济贡献为依据,对其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予以适当奖励。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群体需求的服务产品,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卫生局、公安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

二、优化发展环境

(一)减少行政审批。

18.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新设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项目;已经设定的,按照程序将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性审批项目改为后置审批,其他一律取消。(责任单位:市编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

19.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登记机关直接核定企业经营范围。市内房地产等企业可在项目所在地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设立银行账号、交纳有关税费,可不再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国税局、地税局)

20.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服务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一律实行备案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提高行政效率。

21.进一步简化登记、许可、立项、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卫生、消防等审批验收环节和程序,取消不必要的中间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推行并联审批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平行运作,必要时采用集中会签会审制。能当场办结的审批事项,要当场办结;法律、法规有审批时限规定的,一律做到限时办结。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行网上咨询、预审和审批。(责任单位:市编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

22.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凡是下级行政机关作实质性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只作程序性批准的审批事项,采取授权或委托方式下放到下级行政机关办理。(责任单位:市编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

(三)规范市场秩序。

23.实现政府职能从“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对取消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制定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加强对市场主体和经营活动的监管。对取消的资质资格许可项目,制定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提高相关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能力,并依法加强监督。对通过备案制度或自由进入市场的服务业企业和个人,严格按标准进行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三、深化改革开放

(一)打破行业垄断。

24.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限定外,允许各类社会资本平等进入各服务业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发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在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建设、土地、税费、金融、政府资金扶持和采购、医保定点、资质认定标准、学科建设,以及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等方面,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政策。在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职称评聘、职业技能鉴定、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请招标、成果鉴定验收等方面,享受公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形式,参与相关公办机构的改制重组。(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教育局、卫生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工商局、金融办、国资委)

(二)加快事业单位改革。

25.按照分类施策的原则,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完善过渡政策,加快转企改制步伐;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实行政事分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形式。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责任单位:市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26.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积极探索民办非营利机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教师社会保障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市民办教育、医疗机构推广。(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四)加快服务业综合改革。

27.支持泰山区作为省级试点单位,在改革开放方面先行先试,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优化流程和加强监管、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泰山区政府)

28.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对行业协会、商会、科技、公益慈善和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进一步降低公益慈善类和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认真做好异地商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在我市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探索一业多会,引进竞争机制,激发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活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

(五)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

29.鼓励外资在我市以合资、合作方式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境外资本的股比限制。鼓励外资兴办职业技能培训、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合作举办高等教育机构。有序推进普通高中教育、文化产业和体育产业对外开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在我市举办有关机构,按规定享受优先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经济合作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0.支持利用外资发展金融保险、科技信息、现代物流、服务外包、旅游会展、评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品牌创意、人力资源等现代服务业。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健全完善外商投诉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经济合作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工商局、金融办)

31.放宽对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股比限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六)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

32.大力支持运输、旅游、对外劳务及工程承包等劳动力密集型服务出口,加快发展文化、教育、医疗和研发设计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提高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到境外设立经营网点。大力发展服务外包城市、园区和企业,努力提高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

(七)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33.各县(市、区)引进的国内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其建设项目优先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并列入市级重点项目,优先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其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各级政府可给予资金支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免征;对其高管人员,各级政府可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

34.对新引进的和市内新入围的世界500强、国内综合100强和服务业100强企业总部、区域和功能性总部,由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商务局)

(八)加快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

35.制定全市服务业品牌培育计划,将服务业品牌创建工作纳入全市品牌与质量建设体系。支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对主持及参与服务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及修订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加强在现代物流、生态休闲养生(养老)、旅游、交通运输和社区服务等领域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对列入国家、省级和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项目,以及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扶持一批本土服务业品牌。(责任单位:市质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

四、鼓励创业创新

(一)鼓励服务业自主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

36.在财政扶持、税收优惠、公共服务、金融服务和产业引导上更多向小微服务业企业倾斜,推动全民创业。各级政府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自主创业培训和辅导,帮助个人创办小微服务业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多渠道开拓市场。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微企业,由此增加的税负,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小企业办,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

37.对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和创业服务等类型的社会组织给予注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办)

38.利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建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自主创业和小微服务业企业发展,给予小额担保贴息和促进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等。提高创业补贴标准,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深化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加强创业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办)

39.大力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鼓励举办民营博物馆和文化馆,并支持相关领域的创业就业,对相关企业和项目建设给予资助。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家庭服务业,社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民办非企业创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小企业办,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

40.放宽小微服务业企业市场退出规定,延长休养生息时限。(责任单位:市工商局会同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

(二)鼓励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

41.允许服务产品、商业模式创意方案和其他可评估、可转让的无形资产折算为企业股份。(责任单位:市工商局会同市科技局)

42.支持服务业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和园区;鼓励服务业相关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

43.制定市级服务业创新团队认定办法,被认定的市级创新团队由市政府公布,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国家和省、市创新团队实施的项目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科技局)

(三)鼓励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

44.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将研发设计中心、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信息、物流、售后和社会服务等业务组建成为专业化的法人企业。剥离后的服务业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可暂不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税负高于原税额的,高出部分由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补助;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减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有关部门)

(四)鼓励服务业集群集聚发展。

45.完善市重点服务业城区、园区、企业认定和动态管理办法。制定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培育办法,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由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适当安排部分建设用地指标予以支持;对示范区内的现代服务业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扶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五、强化工作落实

46.完善服务业发展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制度,明确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健全完善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服务业载体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奖励机制。对发展服务业成绩突出的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

47.按规定程序全面清理修订与本通知要求不相符合的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48.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健全完善全面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水平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大力推进服务业全行业统计。加强服务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统计工作,完善对服务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的统计,建立行业统计和运行监测分析季报制度,促进统计信息的交流与资源共享,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对企业或企业集团以及其他机构内部服务单位的增加值进行分类评估。参照市场租金,科学核算居民自有住房的虚拟租金水平。加强各级、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调查和数据分析能力。(责任单位:市统计局会同相关部门)

49.鼓励创先争优,积极在发展方式、改革开放、优化环境、政策扶持、自主创业、企业创新和品牌打造等方面,发现、扶持和培育一批先进典型。认真总结各地服务业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推广,强化典型引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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