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14〕14号 泰政发第【14】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4-08-13 发文日期 2014-08-1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发〔2014〕14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8-13 08:4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金融领域改革,有效化解小额信贷中抵押担保不足问题,增强金融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小贷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解放思想、因地制宜、立足实际、把握规律”的总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小贷险工作,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着力缓解小微企业和农业种养殖大户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有效控制和分散信贷风险,推动创业创新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金融业在“惠民生、促增长”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以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为前提,按照“制度先行、逐步完善、全面推广”的步骤,健全政策,完善机制,合理界定政府、银行、保险机构、借款人之间的关系,稳步推进小贷险工作。
2.坚持“无抵押、无担保”的原则,降低融资成本,简化贷款程序,提高服务效率,提升金融服务企业发展实效。
3.坚持政府与市场相结合、以市场为主的原则,发挥政府引导、推动、支持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逐步实现商业化的可持续发展。

二、小贷险的主要内容
(一)支持对象。小贷险的支持对象为我市申请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小微企业。其中,借款人为个人的,需拥有泰安市常住户口或在泰安市范围内连续居住3年以上且有固定住所,并由其直系亲属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人为企业的,需在泰安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2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须承担无限担保责任,企业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贷款资金仅限于生产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二)参与主体。小贷险由政、银、保三方合作开展,选择市内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银行、保险公司办理。银行与保险公司根据本《实施意见》签订合作协议。借款人与银行、保险公司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小贷险合同。保险公司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三)借款人融资成本与期限。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率、保证保险费率及附加性保险(个人生活质量保障保险等)费率组成。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保证保险费率和附加性保险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息的3%。小额贷款一般采取分期付息、分期偿还本金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方式进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四)财政、银行与保险机构共担风险。财政、贷款银行与保险公司按20%、20%、60%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从2015年开始,风险分担比例和方式可根据风险管理质量与贷款损失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调整。

三、加强风险管控
(一)建立风险资金补偿制度。市财政注资1000万元设立风险准备金,各县(市、区)设立风险补助配套资金,市、县两级按7:3的比例分担由财政分摊的贷款本息损失。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按损失本息总额的80%赔付银行,其中包含先行垫付财政应承担的20%,财政在每年年底或每半年按应承担比例将垫付款项拨付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银行共同进行追回的金额以及因追偿产生的费用按三方风险共担比例分担。
(二)合理控制小额贷款额度。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同一投保人在同一保险期限内的累计保险金额限定条件为:农业种养殖大户贷款金额不超过3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2014年内,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承保总贷款规模不超过5亿元。2015年起,单户贷款限额和贷款总额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银行及保险公司要加强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环节的管控,全过程严把小额贷款授信质量关口。投保客户逾期时,贷款银行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共同催收。在本金逾期3日或利息逾期10日内、逾期10日或利息逾期15日内、逾期20日或利息逾期40日内三个不同阶段,分别通过催告借款人、向借款人寄送《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上门实地催告的方式进行催告,并做好催收记录和凭证存档。借款人欠息连续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借款人未偿还本金且银行催收未果的,视为保险事故。
(四)对贷款风险进行附加性承保。借款人投保小贷险时,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个人生活质量保障保险等,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时,保险机构有权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

四、健全监管措施
(一)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小贷险全部业务逾期率超过10%时或赔付率超过150%时,立即停办此项业务;当保险公司赔付额度达到累计实收保费的150%时,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赔付责任。银监部门要对承办银行进行专项检查,对因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造成信贷风险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明知借款人无还款能力而放贷、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造成小贷险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相关单位要及时上报省保监局,由其依法进行查处。
(二)建立健全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协助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惩戒措施包括: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个人或企业予以曝光;对恶意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依规进行制裁,取消其享受的我市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和荣誉。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开辟小额贷款诉讼“绿色通道”,并优先执行。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立银保信息交换和合作机制。银行要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保险机构,确保信息互通共享。银行与保险机构要加强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的协作配合,提升管控合力。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小贷险工作顺利开展,建立由市财政局、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农业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等部门以及相关银行、保险机构组成的联席会议,负责小贷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重大事项,解决存在问题,推动工作开展。建立考核奖励制度,对积极开展小贷险业务,有效控制风险、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机构,要在全市金融业年度考评工作中给予表彰奖励。要提升服务效率,银行与保险公司要优化业务流程,单项业务原则上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明确职责分工。构建行政机构、银行、保险机构三方合作机制,银行负责防控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严把贷款质量关;保险公司负责分担借款人的非故意风险;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配合协助金融、保险机构管控风险。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研究制定综合性政策,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落实业务推进中的具体事宜;市金融办、泰安银监分局负责协调上级监管部门对小贷险业务的审批,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小贷险业务,履行风险管理职责;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负责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和企业征信、客户账户管理等服务;税务部门负责提供贷款企业纳税信息;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对恶意拖欠小额贷款的贷款人采取相应措施。借款人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积极协助金融、保险机构调查相关情况;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小贷险业务的开展。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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