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14〕47号 泰政办发第【47】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5-01-09 发文日期 2015-01-09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办发〔2014〕47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高铁新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09 14:18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泰安市高铁新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泰安市高铁新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高铁新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高铁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铁新区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泰安市城市发展投融资管理中心(泰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城发投)及其所属单位使用政府性资金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政府投资支出,以加强政府资金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高铁新区政府投资评审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发投负责高铁新区政府投资评审工作,其所属的高铁新区政府投资评审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区投资评审机构)负责具体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区投资评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评审,所需业务经费列入被评审项目建设成本。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由市城发投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市城发投及其所属单位凡是使用政府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的,应按规定进行评审。政府性资金是指:(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有权益收入等;(六)其它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装饰装修、信息网络建设等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其他投资项目是指大型机械设备购置、大宗材料采购、大型修缮,以及土地收储、征地拆迁等投资项目。
第六条 高铁新区政府投资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  (一)对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的前期立项、预(概)算、项目实施、决(结)算等进行评审;   (二)对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的前期立项、预(概)算、工程变更、决(结)算等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政府性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专项评审。
第七条 市城发投所属单位提出拟建设项目后,应由区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方案以及项目建设的规模、标准和内容进行评审,提出投资概(预)算评审意见。
第八条 高铁新区建设项目报市政府研究决策时,项目的规模、标准和内容以及投资概算等,应将区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作为依据之一。  高铁新区建设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立项手续时,资金来源属于政府性资金的,应附有区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经批准建设项目投资概算总额为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将立项批复等资料报区投资评审机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招投标内容组织实施建设,严禁擅自变更建设规模、标准、施工方式以及其它实质性工程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先进行投资评审,重大变更报市政府(市高铁新区指挥机构)研究时,应附有区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
第十条 区投资评审机构对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预算控制价等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安排项目预算和实施政府采购的依据之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区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建设投资管理进行评审把关,重点核实工程量及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审计部门和区投资评审机构应按规定根据竣工图纸、结算资料、设计变更及有关合同资料等,对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和评审。
第十二条 大型机械设备、大宗材料等进行政府采购时,区投资评审机构对采购清单、预算控制价等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政府采购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有大型修缮项目(包括市政维护、城市园林更新绿化等项目),报市政府(市高铁新区指挥机构)研究时,应当进行投资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政府研究决策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市城发投及其有关单位或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土地的,区投资评审机构应对土地投资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拨付收储成本资金和土地定价小组研究拟定出让底价的依据之一。区投资评审机构对征地拆迁和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等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区投资评审机构提出初步的评审意见后,应征求建设单位或项目单位以及工程组织指挥机构的意见,有异议的双方协商处理,有重大异议的报市城发投(市高铁新区指挥机构)研究决定。区投资评审机构应指派工作人员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时出具评审意见,为工程建设做好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区投资评审机构应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及时完成评审任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并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建设单位或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提供投资评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过程中需要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根据区投资评审机构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高铁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应评审而不评审,或未按评审意见实施,造成投资浪费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市城发投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报市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区投资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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