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字〔2015〕13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5-04-01 | 发文日期 | 2015-04-01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泰政字〔2015〕13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01 14: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5〕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类: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泰政发〔2014〕7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生产经营状况较好但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要督促引导用人单位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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