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我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将享受住房优待。
依据《办法》,享受住房优待的条件为,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泰安市城乡居民户口,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具体包括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人员(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除外);烈士老年子女。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以家庭为单位将优先享受下列住房保障待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实物配租,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标准发放租赁补贴资金。符合经济适用房供应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选房,优先配售。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优抚对象家庭翻建危房、维修旧房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扶持帮助措施。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入住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当地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并在相关收费上给予优惠照顾。残疾军人在同等残疾程度下,优先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相应的住房优待优惠政策。
此外,优抚对象同时享受下列优待优惠: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购房贷款,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同期利率优惠;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时,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办理土地证件时,免收登记费;自建住房免收省及省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