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字〔2015〕38号 泰政办字第【38】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5-06-01 发文日期 2015-06-01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办字〔2015〕38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01 14: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泰安高新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50元;泰山区、岱岳区、泰山景区、新泰市、肥城市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宁阳县、东平县提高到每人每月47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月标准的60%。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新泰市、肥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400元;宁阳县、东平县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2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月标准的60%。
二、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各县(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500元(不含鲁民〔2013〕93号文件规定的省级500元补助)。提高后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55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4200元;岱岳区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52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4000元;宁阳县、东平县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47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3700元。
三、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对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和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作为工作重点,周密组织,妥善实施。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并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根据通知精神,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做好资金测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切实把这项惠及民生的工作落到实处。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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