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2016-04933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16〕21号 泰政发第【21】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6-12-28 发文日期 2016-12-28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已失效 有效期
泰政发〔2016〕21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6-12-28 10: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2日




  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具体事项范围及量化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人事任免、行政问责事项;

  (三)市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贯彻落实上级改革发展决策的具体措施;

  (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市长代表市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行使决策权。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审查提报、依法公开、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工作。市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或市政府领导确定的意见承办相关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与执行中的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工作。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七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向市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同意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同意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同意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八条 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依照职权分工拟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报市长决定;决策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单位职责的,应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查研究应包含以下方面: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决策事项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需要调查研究的内容。

  第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决策方案应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执行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附有起草说明。

  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对涉及面较广、实验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先行拟定试点性决策方案。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通过市政府网站、本单位网站、泰安日报、泰安广播电视台等在全市具有普遍影响力的公共媒体公布决策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告知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及联系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需要还可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个工作日前公告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四)申请参加听证会人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 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随机选择合理数量的参加人,并保证参加人的代表性。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

  (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四)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五)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六)制作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并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以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代表。

  以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对收集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决策方案起草说明中应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公众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公众意见应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公开邀请等方式遴选5名以上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参加论证会,或者进行书面咨询。

  参加论证的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独立开展论证。

  第二十条 决策咨询专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

  (一)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决策事项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事项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影响;

  (四)决策事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二十一条 论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专家论证工作方案,包括论证目的、论证对象、论证方式、步骤等;

  (二)确定论证专家;

  (三)为论证专家提供所需的资料;

  (四)专家在确定的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论证活动;

  (五)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会,听取并整理、分析专家的意见建议;

  (六)专家组编写专家论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决策咨询专家、咨询机构应出具签名或盖有本机构印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可行性负责,对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专家、咨询机构的论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向社会公布。

  专家、咨询机构的论证意见应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经济或法律纠纷、廉洁性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决策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自行进行,也可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

  (二)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三)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四)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五)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六)按照无风险、较小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确定风险等级,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

  (七)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八)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决策方案风险评估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要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根据需要邀请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专业机构等社会专业人士和民众代表参加;

  (三)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四)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五)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六)确定风险等级。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无、较小、较大和重大四个风险等级;

  (七)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中的作用,在合法性初审意见书中就专业法律法规和具体政策的适用作出重点说明。

  承办单位可以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需要,聘请相关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提请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公函;

  (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三)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的起草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等制定依据目录及文本;

  (五)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六)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市政府法制办发现上述文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承办单位限期补送。承办单位提供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三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合法性审查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四)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基本情况;

  (二)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的明确判断;

  (三)发现存在合法性方面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建议。

  第三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研究。

  第六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前,应当按程序报经分管副市长同意。

  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议题申报程序,将决策方案提交市政府审议。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交审议时,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会议议题申报单;

  (二)决策方案及说明;

  (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相关材料;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交的审议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认为材料齐备的,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认为材料不齐备的,退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求其补充材料。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说明,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情况;

  (二)市政府分管领导发表意见;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四)市长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就决策方案作出的决定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市长签发实施,或授权市政府办公室、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发布实施。

  (二)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再审议。

  (三)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修改后由市长签发实施,或授权市政府办公室、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发布实施;属重大、原则性内容修改的,修改后安排重新审议决定。

  (四)作出暂缓决定的,暂缓期间,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市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市长决定;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四十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自市政府作出决策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政府办公室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决策事项、依据和决策结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一节 决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对决策执行任务及其责任进行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配合单位的具体执行要求、工作时限等。

  第四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详细具体的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具体承办机构和承办人、承办事项和责任等,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

  决策执行配合单位应当按照决策执行单位的工作部署开展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执行单位分配的任务。

  第四十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决策的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问题。属于全年以上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报告全面情况,市政府办公室每半年检查一次落实情况。属于时限性较强或者应急性工作的,应当按照市政府的特别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四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节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

  第四十六条 建立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是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机构,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具体工作。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四十七条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其周期视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而定,一般为1年,不得长于2年。

  第四十八条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的制定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决策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四十九条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

  (三)制订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经费;

  (四)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内容组织开展评估;

  (五)根据评估结果形成完整的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五十条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后,作出对决策继续执行、调整、暂缓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调整、暂缓执行、停止执行的决定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三节 决策监督

  第五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组织开展决策拟制、执行和评估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内容和市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评议考核等措施,保障决策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和执行,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决策作出和执行工作,可以向市政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决策执行主办单位和配合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有关单位应对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并将采纳情况予以反馈。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决策的作出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严格追究决策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拒绝、拖延执行决策,不全面、不正确执行决策的;

  (四)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执行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决策作出、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受委托的专家、研究咨询机构等,不履行合同约定,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




  附件:

  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一)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各类总体规划;

  (二)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环境保护、城市绿化、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设施专项规划;

  (四)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对城市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区域规划。

  、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一)编制市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二)涉及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

  、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一)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外新增加且使用政府性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1.涉及资产价值(原价)100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转让、调拨、对外捐赠、出售、报废、报旧、置换等);

  2.下列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企业改制、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债权致使我市国有资本对该企业不再拥有股份或者丧失控股地位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决策事项: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总股本5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关系国计民生以及政府资源垄断性企业、公共福利性企业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自来水价格;

  (三)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票价;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城市居民供热价格;

  (六)城市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价格。

  、市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户数500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征收决定。

  、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关于《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泰政发〔2016〕21号 )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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