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实施
发布日期:2017-01-17 10:38 浏览次数:

  1月1日起,山东省正式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根据《关于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参保人员可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可享20万元的补偿。

  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职工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偿。职工大病保险医疗年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年度一致。

  对于补偿标准,《意见》明确规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依据,确定职工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对参保人员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比例进行补偿。其中,2017年,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可享20万元的补偿。

  《意见》指出,职工大病保险资金原则上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不足的市,也可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等途径筹集。2017年,全省职工大病保险按照每人每年20元标准进行筹集。

来源:项目部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