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17〕36号 泰政办发第【36】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7-12-27 发文日期 2017-12-27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办发〔2017〕36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7-12-27 10:3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29号)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泰发〔2014〕15号),设立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负责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对市属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管,加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2、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代表市政府对市属企业实施派驻监事和外部董事,强化国有资产损失稽查和责任追究。
  3、强化指导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进国资国企改革的政策措施。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属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负责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加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提出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产业及企业重组整合的方案,推动国有资本有序进退;会同其他股东制定、修改所出资企业章程,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四)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派出监事、外部董事,负责外派监事、董事的日常管理和任免、考核、奖惩工作;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任免相关企业领导人员,负责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五)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六)监测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监督企业财务状况;建立监管企业审计监督体系,组织实施有关审计工作,对国有资产流失或有关事项实施稽查,对违法违规决策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七)负责直属单位、直管企业和部分中央、省属驻泰企业党组织的管理;负责督促检查直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直管企业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办理和督办工作,协调处理企业集体访、非正常访等稳定工作。
  (八)依法对县(市、区)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7个职能科(处)室。
  (一)办公室(挂党委办公室牌子)
  组织协调委机关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市国资委和市国资委党委工作计划;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财务、督查、安全、后勤服务、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并整理印发会议纪要,组织协调委综合性会议,起草委综合性会议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工作报告等文字性材料;负责委机关行政效能监察、政风行风评议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及信息化工作;负责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监管企业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对外宣传、统战和新闻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挂党委组织部牌子)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委机关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直管企业领导班子和后备队伍建设;负责直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人选;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指导直管企业探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负责直属单位和直管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审查;负责指导直管企业相关人事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管理委党委所属企业和部分中央、省属驻泰企业党组织,指导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负责市纪委及其派驻机构交办事项的协调和督办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协调直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等群众工作;指导和监督直管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
  (三)产权管理与企业改革发展科
  研究提出完善全市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企业国有资本金增减变动事项进行备案管理;监督国有产权交易,对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进行管理;负责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管理;负责公务拍卖机构的资格审查;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指导企业制定合并、分立、公司制改造、上市、合资、并购、重组等方案;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拟定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方案;审核企业的主业和发展战略规划;审核企业及再出资企业章程、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招商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承担市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交办的工作;指导直管企业对外经济合作;负责改制企业遗留问题政策解释、提出解决的意见或建议;承担市直企业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考核分配与财务监督科
  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承担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拟定、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制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年度报告及分析工作;负责建立全市国有企业财务动态监测工作体系,定期进行财务状况分析;负责所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工作;组织改制企业的资产审计工作。
  (五)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委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统计年报工作;负责监督企业落实离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困难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等审核、报销、发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离退休人员学习、教育、培训及文化体育活动,定期走访、慰问离休人员及其遗属;指导企业离休人员的健康查体,负责离休干部逝世政策落实工作;指导所监管改制破产企业制定离休人员服务管理安置方案和配套措施;督促检查企业做好离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六)政策法规科(挂信访工作科牌子)
  加强企业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研究,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机关法律事务;牵头负责健全完善国有企业资产审计、评估、拍卖中介机构选聘监督管理的相关办法;指导直管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负责督促检查直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直管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和直管企业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办理和督办工作,协调控制企业集体访、非正常访以及反邪教等稳定工作;负责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信访局交办信访稳定事项的办理和督办工作;负责市综治委交办事项的协调和督办工作。
  (七)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挂稽查办公室牌子)
  研究拟订市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配置方案;制订市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成员管理制度、工作规范;负责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指导、协调和服务,协助有关科室做好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市属企业董事会及董事履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企业监事会及监事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外派董事监事日常管理工作;对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情况跟踪分析和评价;负责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参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工作报告的审核、分析、汇总和报送,做好报告成果的运用和落实;指导参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工作;负责市属企业董事、监事培训工作,以及调研、信息、宣传、业务技术支持和保障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损失稽查和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25名,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3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总会计师1名,离退休干部处副处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市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市级行政复议案件。市国资委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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