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发〔2017〕21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7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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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29号)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泰发〔2014〕15号),设立泰安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转变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移的职责。
1.将科技规划战略研究评估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2.将科技报告分析研判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军民科技融合,提高国防科技动员能力。
2.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科技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科技创新宏观战略研究,协调落实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措施以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推进泰安特色塔型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三)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四)负责制定市级年度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高新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等科学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实施中的有关工作;制定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并指导实施。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科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参与管理全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指导全市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
(六)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制定相关重要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申报和管理省级农业良种产业化开发项目。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参与编制市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全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负责编制和实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计划。
(八)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编制产学研合作计划;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区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十)负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拟订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有关科技外事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促进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组织制定科普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全市科普工作;负责科技宣传、科技信息、国防科技动员、军民科技融合、科技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科技评估和科技统计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科技服务业发展。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全市科技培训工作。
(十四)牵头拟订促进与科技相关知识产权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科学技术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科技应急管理、国防科技动员、军民科技融合、科技宣传工作;指导科技信息库和科技信息网络建设;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市科学事业费的预、决算,监督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局机关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及国有资产管理。
(二)政策法规与管理科(挂科技人才工作科牌子)
牵头拟订全市科技发展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监督检查科技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承担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体系建设;承担局机关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拟订全市科普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软科学科技计划与管理;协调组织科技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承担区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工作;承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团的业务指导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参与实施重大科技人才工程;指导全市科技培训工作;负责科技行政执法监督和指导工作;拟订促进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发展计划科
组织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科技经费配置建议,综合协调规划和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管理;牵头组织科技计划的实施、监督、评估和验收;编制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决算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申报、执行监督、验收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科技统计、科技评估管理工作;承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平台、基地的有关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基础研究、科技条件建设规划和政策;参与编制市重大科学工程建设规划;组织科技创新方法研究、应用与推广;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工作。
(四)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科(对外可使用市科技保密工作办公室名称)
负责拟订科技成果评价、奖励、转化及技术市场管理等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家、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 承担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负责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科技保密和技术出口的审查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负责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管理工作;具体指导技术转移、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产权交易、技术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
(五)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挂市高新技术办公室牌子)
负责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科技计划;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工业领域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与示范;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业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基地有关业务指导与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六)农村与社会发展科
负责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农村与农业领域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农业重大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和科技创新示范试点工作;组织实施农村与农业领域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与示范;组织实施农业良种产业化开发、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等工作;承担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农村与农业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有关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 组织实施社会发展领域研究开发项目和科技创新示范试点工作;组织实施社会发展领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与示范;推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指导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先进示范区、社会发展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基地的建设并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七)科技合作科
负责拟订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科技团组出国事项;组织实施国内外科技合作计划,建设国内外科技合作平台,推进产学研合作;承担市政府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合作的有关具体工作;承办政府双边和多边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承担与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交流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四、人员编制
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市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市级行政复议案件。市科技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暂保留工勤人员编制1名,今后随自然减员收回。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来源: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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