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发〔2017〕25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泰安市测绘地理信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7 10:01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泰安市测绘地理信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泰安市测绘地理信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29号)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泰发〔2014〕15号),设立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挂泰安市测绘地理信息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2.增加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 加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规划的管控作用,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
  2.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国土资源、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土地、矿产资源、测绘、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政策、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指导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二)负责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测绘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
  (三)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拟订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
  (四)拟订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等级评定、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县(市、区)开展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确权等工作。
  (五)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和社会查询服务。
  (六)拟订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和土地开发;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拟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拟订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
  (七)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的责任。
  (八)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标准和规程;监督实施地质勘查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管理全市地质勘查项目等工作;承担市级发证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和承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情况的市级审核。
  (九)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相关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拟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十)负责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管理测绘基准;指导、监督全市测绘标志保护工作,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监管工作;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图管理责任,监督管理地图编制和地图市场;协调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十一)依法组织土地、矿产等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参与拟订收益分配制度,规范、监督资金使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治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十二)负责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土地、矿业权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组织对土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测绘等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
  (十三)负责对县(市、区)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干部。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设1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综合调控科牌子)
  负责局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保密、督查、保卫、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信息宣传、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后勤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
  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研究,开展国土资源形式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推进国土资源领域改革,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查研究,对全市国土资源领域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研究论证;承担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干部的有关管理事务;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登记、评审工作;负责国土资源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财务科
  贯彻执行财务管理法规,拟定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承担有关国家、省、市财政拨付的土地矿产测绘类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门预决算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局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牵头拟定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政策措施;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普法宣传教育、依法行政、行政应诉、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裁决、行政执法监督相关工作。
  (五)规划科
  编制实施全市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土地整治等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计划;承担国土资源规划的调整修改工作;承担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相关试点工作;参与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六)耕地保护科(挂征地管理科牌子)
  参与拟订耕地保护、土地整治政策;组织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治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
  参与拟订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安置补偿管理工作;承办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地籍管理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地籍管理办法、技术规程和标准,管理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及汇总统计工作;组织落实土地调查资料的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地籍管理工作。
  (八)不动产登记管理科
  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全市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拟定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规范性文件;承担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处跨县(市、区)及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
  (九)土地利用管理科(挂资源利用监管科牌子)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承担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时动态监测与监督管理;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审核、报批;承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旧村改造、搬迁、归并的土地管理;会同农业部门承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分析和系统内专业统计监测管理工作;参与研究拟订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各类建设用地标准;负责各类开发区用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
  (十)矿产开发管理科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纠纷;依法征收矿产资源有关规费;承担矿产资源开采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十一)矿产勘查储量科
  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标准和规程;配合编制并监督实施地质勘查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管理市级及以下地质勘查项目;协助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资质;承担探矿权人公示信息核实;承担市级发证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审查、备案和全市矿产资源统计、地质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承接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办理的探矿权延续、变更和注销等探矿权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十二)地质环境科(挂市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值守、信息接报、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处置等工作。
  (十三)测绘管理科(挂地理信息与地图科牌子)
  负责编制市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管理市级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和其他全市性重大测绘项目;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基准、遥感影像统筹获取利用和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基础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测绘保障,负责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承担涉及基础测绘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参与拟订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政策,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测绘单位资质的监管;指导和监管全市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和测绘项目登记,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来我市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地图编制和地图市场;协调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十四)行政许可科
  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国土资源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机关行政编制27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市水利和渔业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
  (二)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市水利和渔业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市水利和渔业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在河道内采砂先由市水利和渔业局批准,并发放《采砂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水利和渔业局批准的开采范围和开采限量,按法定程序办理《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市国土资源局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不含草原、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五年过渡期内,市农业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管理市级国有林业资产;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县(市、区)林权登记等工作。
  (四)关于矿井关闭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安监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煤炭局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环保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市水利和渔业局负责组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和渔业局、市环保局要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六)关于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勘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管理工作,及时提供测绘成果资料。市民政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及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七)关于保护和合理开发盐资源。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发采矿许可证。市盐务局负责核发制盐许可证。
  (八)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市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市级行政复议案件。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泰山区分局、泰安市国土资源局岱岳区分局、泰安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泰山景区分局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原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不变。
  (二)暂保留工勤人员编制3名,今后随自然减员收回。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来源: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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