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31 16:48 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网约车规范、健康发展,我市于近日制定颁布了《泰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发〔2017〕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便于我市有关单位、有关企业和市民群众更好地理解文件精神及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相关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

  2016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网信办等七部委联合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2016第60号),国务院文件对出租汽车进行了明确的定位,指明了出租汽车行业的改革方向、原则和重点任务,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合法地位,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进行规范,并要求各城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相应的改革意见和实施细则。随后,省政府召开全省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动员会议,对全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要求各地出台本地的网约车实施细则。

  二、  起草过程

  按照市委、市政府改革部署和工作要求,2016年9月以来,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约车暂行办法设定的框架范围和赋予地方的政策权限,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人民银行泰安支行等部门,对规范我市网约车发展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先后3次组织邀请了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乘客代表,网约车平台公司、部分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召开宣贯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建议意见30余条;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建议意见700余条并认真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在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形成《暂行办法》(草案),最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积极稳慎地推动我市网约车发展。

  四是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是坚持属地管理。发挥全市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管理职能。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六章41条:

   (一)关于管理职责。

  我市《暂行办法》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泰山景区范围内网约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

  我市《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在取得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服务机构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3.  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相关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能力。配备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设有营运管理、安全管理、投诉接待和服务质量管理等专职管理岗位。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服务机构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三)关于网约车车辆。

  我市《暂行办法》规定,明确规定了网约车运力实行市场调节的方式,不做数量管控。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本市机动车牌照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实际购置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12万元以上,且车辆初次登记注册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3年(自然吸气车型排量不小于1580毫升,涡轮增压车型排量不小于1380毫升,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200公里);车辆安装相应的安全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符合行业运营安全、环保有关标准要求;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自机动车行驶证初次登记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2018年2月1日前已经在我市从事网约车服务,车辆符合上述要求,可在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同时,规定了网约车行驶里程达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四)关于网约车驾驶员。

  一是驾驶员条件应符合“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和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是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须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考试通过的申请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件注册有效期限为3年。已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经申请并通过条件核查后,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五)关于网约车经营行为。

  在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我市《暂行办法》在乘客权益保障方面进行了完善,主要新增了:

  一是网约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车待租标志灯等巡游车标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车,不得利用车身做商业性广告。

  二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三是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轮排候客。

  四是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五是巡游出租汽车可以从事网络预约出租经营服务。

  《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这一规定主要是依据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是原则、政府指导价为例外”的要求,符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国家政策,群众可根据服务和价格自主选择出行方式。

  (六)关于行业监管。

  按照“提供高品质、多样化”服务的网约车发展思路,发挥政府引导和行业部门监管作用,强化平台的承运人责任,通过建立对网约车运营的事前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切实保障乘客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市场秩序。

  一是把好事前准入审核。对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等方面设置了基本的准入条件,实施事前审核,把好源头关。

  二是建设和完善我市网约车监管平台。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及时掌握运营情况。

  三是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全方位进行管理。

  四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五是通过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网约车经营管理服务行为。相关部门按职责建立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七)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

  《暂行办法》中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义、发展原则、成本分摊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划定其与非法营运边界,要求不得以提供合乘服务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每日每车接单次数不超过4次。


文件地址:

泰政发〔2017〕1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泰安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