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字〔2017〕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加强与市人大代表联系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04 09:3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现将《泰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加强与市人大代表联系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9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参与度,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制度 》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起草《政府工作报告》;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其他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本制度听取人大代表意见。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人大代表的意见。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征求人大代表意见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部门联系,事先向人大代表提供相关参阅材料,提前确定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可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电话征询、信函、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第七条 征求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人大代表的性别、年龄、地域、学历、专业、职业等因素,合理确定被征求意见的人大代表。

  第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将听取意见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报告应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加强与市人大代表联系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增强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施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加强与省人大代表联系制度》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系市人大代表的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与市人大代表进行座谈,或组织走访市人大代表,听取和征求代表对市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市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廉政会议,原则上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市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可就某方面、某领域工作,征求有关方面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代表的来信、专题调研报告等,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室审查后,可转市政府办公室呈市政府领导阅处或责成有关部门办理。

  第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上门走访、电话、信函等方式,与市人大代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听取其意见建议。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就本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题座谈。座谈会由各部门、单位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协调安排。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由政府系统承办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办理。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要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代表,并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室、市政府督查室备案。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与人大代表联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积极开展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认真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与市人大代表联系的工作事项。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探索与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促进政府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来源: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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