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市直预备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18-12-27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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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政办字[2018]7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直预备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为加强市直预备费管理,规范市直预备费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制定《泰安市市直预备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14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颁布,第六十四条规定:“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为更好落实这一规定,全面加强市直财政预备费管理,规范预备费审批程序,制定了市直预备费管理办法。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1、预备费的概念。市直预备费是市直财政总预算中的预备资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增加的支出以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一般按照当年市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
2、预备费的使用范围。动支预备费的主要情形为:一是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开支;二是突发事件的应急与抢险开支;三是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3.预备费的动支程序。有关部门、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决定,办理增加预算指标和拨款手续。
4、预备费的动支定期报告制度。市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市长报告预备费的动支情况。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市政府常务会报告预备费的累计动支情况。
相关文件:
泰政办字〔2018〕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直预备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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