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字〔2018〕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直预备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27 14:37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市直预备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8日
  泰安市市直预备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预备费管理,规范预备费审批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预备费是市直财政总预算中的预备资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增加的支出以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三条  市直财政在每年预算安排中,按照当年市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
  第四条  市直预备费额度设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未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不得突破。
  第五条  市直预备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开支;
  (二)突发事件的应急与抢险开支;
  (三)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六条  市直预备费的动支程序。当发生需要动用预备费的事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和动支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办理增加预算指标和拨款手续。
  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要精打细算,防止浪费。发现有挪用和浪费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建立市直预备费动支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市财政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市长报告预备费的动支情况。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市政府常务会报告预备费的累计动支情况。
  第九条  凡未经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的新增支出项目,不得在市直预备费中开支。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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