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字〔2018〕21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照后办证承诺制”改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07 14:1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积极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和“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切实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实行“照后办证承诺制”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照后办证承诺制”改革范围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凡申请人可自行判断申请事项能够满足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并能在承诺时限内达到许可条件,以及审批机关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均可纳入“照后办证承诺制”。经研究,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的21项行政审批事项纳入首批“照后办证承诺制”改革事项目录。

  二、承诺内容
  有关行政审批机关要会同审批改革部门逐项确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告知承诺书应载明申请人办理“照后办证承诺制”事项的审批条件、所需提交材料、承诺时间和事中事后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审批条件将要面临的惩处措施等内容。当申请人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涉及“照后办证承诺制”事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文书,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做好解释指导。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告知承诺文书,在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后作出承诺并按照告知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在其签署承诺书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审批条件并提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材料后,即可当场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但只有申请人满足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对涉及选址定点、现场勘察类的承诺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通过审批流程再造,在受理前先行开展选址定点、现场勘察工作,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直接进入审批流程。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三、严格承诺事项的核查核实
  行政审批机关在申请人承诺期限到期前对承诺事项进行核查,主要检查申请人承诺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的履行情况。发现申请人未达到许可条件即开展经营活动或在经营中出现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纳入信用监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不得再次申请“照后办证承诺制”。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照后办证承诺制”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市编办、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进全市“照后办证承诺制”改革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要加强对纳入“照后办证承诺制”改革目录事项的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及时进行调整。
  (二)建立“双反馈”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依托泰安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将登记注册信息实时反馈给各行政审批部门,各行政审批部门可依据此信息为企业办理许可证,并将许可证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奠定基础。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改革稳妥推进。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制定并公开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要探索“互联网+监管”,实行“双告知”“双随机一公开”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等制度,强化企业信息公示,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附件:泰安市首批纳入“照后办证承诺”改革事项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


  


  相关解读:泰政办字〔2018〕21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照后办证承诺制”改革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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