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2022-00665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字〔2018〕54号 泰政办字第【54】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8-08-24 发文日期 2018-08-24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办字〔2018〕54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24 10:4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7日

泰安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切实从源头上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以下统称考核单位)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着眼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实际成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科学制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合理设定考核指标和分值,统一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公开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严肃考核纪律,规范有序开展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统计基层建设、统计调查与数据质量、统计资料管理与服务、统计法制建设、部门统计等5类18方面内容。具体项目分值和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要求和我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推进情况,由市统计局每年提出建议实施方案,报市考核办审定后印发(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考核工作实行千分制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0分以上)、良好(800-899分)、合格(600-799分)、不合格(低于600分)4个等次。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六条  考核结果用于:

(一)报市政府;

(二)报市委组织部;

(三)通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景区管委。

第七条  指导各考核单位认真开展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并抓好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相同考核问题反馈2次以上或因主观原因整改不力致使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出现较严重问题的,由市统计局约谈各考核单位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必要时,可按程序约谈各考核单位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考核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组织实施,从2018年开始,每年一次,形成常态化考核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考核工作机制。

第九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12月份实施,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制定实施方案。市统计局依据本办法拟定实施方案,报经市考核办同意,对年度考核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考核单位自查。各考核单位对照实施方案要求,严格按照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在11月份组织对所辖乡镇(街道)进行全面考核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连同有关资料于11月底前报送市统计局。

(三)实地考核。市统计局按照实施方案,于12月底前对各考核单位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考核。

(四)综合评价。市统计局根据各考核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和实地考核情况,对各考核单位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分数、等次和名次,并形成考核工作总结报告。

(五)考核反馈。市统计局向各考核单位反馈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第十条  严肃考核纪律,严格按原则、按规定、按程序开展考核,确保考核过程认真严谨、实事求是,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各考核单位要认真开展考核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考核纪律,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在考核工作中走形式、走过场、弄虚作假、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考核结果直接记为不合格等次,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泰安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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