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发〔2018〕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18 12: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2019-01-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促进全市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安全、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对象

  (一)在本辖区有固定居所并居住半年以上,经精神专科医院明确诊断,录入山东省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并同意接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服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精神疾病患者。

  (二)因精神疾病发作在我市肇事肇祸,公安、民政部门暂时无法查找其居住地和监护人,需紧急住院的患者。

 

  二、主要任务

  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对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登记服务管理和规范化治疗,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康复需求,最大程度提高其生活质量,减轻对社会和家庭造成的不良影响,有力促进健康泰安建设。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市级精神卫生机构建设,2020年年底前完善市级三级精神卫生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区域精神障碍预防与医疗救治中心作用,对县(市、区)进行对口支援与帮扶。大力推进县(市、区)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市级机构覆盖不到的县(市、区)均要建有一处能够提供住院服务的县级精神卫生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精神障碍预防、诊疗、紧急处置、疑难病转诊和对基层的培训指导职能。2019年3月底前,现挂靠在乡镇卫生院的精神卫生机构要调整管理体制,剥离职能后上划县级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配备具备精神科执业资质的医师,有条件的机构设置精神障碍康复服务站,为居家患者提供随访与康复指导。(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加强精神卫生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精神卫生人才引进、培养与使用机制,配齐配强精神卫生队伍。各县(市、区)按照《泰安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7—2020年)》有关要求,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缓解人员紧缺状况。实施县级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对精神科医师不足的县(市、区),由省财政支持转岗培训精神科医师,使每个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具备精神科执业资质医师5人以上。积极向上级部门申报精神医学专业本科生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教育计划。适当提高精神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水平,精神卫生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内部分配,并向业务骨干及长期在一线的工作人员倾斜。统筹辖区精神卫生资源,积极开展相关公共卫生专业人员能力培训,建立结对技术帮扶工作机制,确保每个社区(村)都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负责技术指导,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承担精神卫生监测、管理和康复职责。(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社区服务与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区的管理工作,要建立由综治干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防治人员、民警、民政工作人员、社会保障工作人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等组成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具体落实相应监护责任。社区(村)成立由“两委”成员、综治网格员、社区民警、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精神卫生防治人员、民政工作人员、助残员等组成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实行患者社区管理网格化分片包干,有效解决患者管理、治疗、康复和生活中的困难。村(居)委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患者监护人的教育,督促其积极落实监护责任,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报告,并主动将患者送往当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就诊。 

  在社区服务管理中,要注意保护患者及其家庭隐私,实施人性化治疗与管理,注意稳定患者情绪,最大限度减少复发及发生暴力滋事行为的诱因。(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

  (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网络,精神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建立一对一的技术指导关系。建立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转诊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发现异常立即通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当地公安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登记在册的居家患者进行随访,每季度至少随访一次。对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地址的流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常居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并加强随访管理,同时通知户籍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CM(7〗对失访、拒访、〖CM)〗离家出走、离开本地的患者,随访人员要及时通报辖区民警、综治网格员及社区(村)两委等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追踪随访,调查摸清患者去向,并向上级和流入地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通报,由流入地有关部门逐级落实管控责任,确保服务管理无遗漏。流入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流出地通报的相关信息,为离开经常居住地1个月以上的患者建立临时档案,并将患者信息通报给经常居住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于病情不稳定的,要及时转诊并按程序收治住院治疗,同时报告辖区派出所、综治网格员和其他关爱帮扶小组成员。(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依法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管理。政法、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对筛查中发现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性评估三级及以上有肇事肇祸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逐人制定救治服务、看护管理等措施。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肇事肇祸倾向患者的摸排管控,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发生危险性行为的,经公安和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同意后,由患者户籍所在派出所、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户籍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监护人送至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实行集中治疗。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可以依法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后,要将其送至强制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帮助送至当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和救治,对经治疗具备出院条件、能够找到居住地和近亲属的患者,救助管理机构要提供临时生活救助并协助其返回居住地,由社区(村)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协助其近亲属进行监护。对符合住院条件,但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不同意住院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患者因精神疾病入院治疗时,其监护人无能力送医的,由监护人提出要求,户籍地村(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派出所安排人员配合监护人送医,入院手续由其监护人办理。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过治疗具备出院条件的,由定点医院通知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其近亲属要切实履行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使患者及时回归家庭和社会;监护人不愿接收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监护人接收;对无监护人、监护人无法找到、监护人无能力办理入出院手续的患者,由患者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人员办理入出院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要追究相关监护人责任。(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

  (六)依法规范流浪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卫疾控发〔2010〕12号)要求,做好流浪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在落实流浪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信息后及时反馈至收治医院,各收治医院要将出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及时流转至患者居住地或户籍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

  (七)完善严重精神障碍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患者使用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10%。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保障范围,不断提高严重精神障碍病种的门诊慢性病种限额。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推动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按床日”结算,并提高定额标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本市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条件许可时逐步提高。对因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没有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而转诊到异地就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物价局)

  (八)全面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政策。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保报销、部门救助、财政兜底”的救治经费保障机制。流浪乞讨、城市“三无”人员、复员退伍军人精神障碍患者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有关部门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患者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将其纳入低保范围,不需单独立户,可以单独申请低保,对低保家庭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当地标准加发低保金;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患者,要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方案、单病种收费标准,明确实施临床路径,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就医秩序和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严格控制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对通过医保报销、商业保险理赔及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后,仍需患者个人支付的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兜底补助,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患者不因经济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疗,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在2018年前实行建档立卡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危险性评估三级及以上的患者全部免费救治,到2020年实现所有在册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面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先行开展部分基本药物全额保障工作。

  为避免监护人逃避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以下情形不享受免费救治:1.患者病情经医院评估达到出院标准,而监护人不接患者出院,继续住院产生费用的;2.监护人不及时缴纳参保费导致医保不能报销的;3.不缴纳患者住院期间伙食费等费用的。

  与精神障碍治疗无关的慢性及严重躯体疾病的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核报。对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患者,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相关政策规定报销和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扶贫办、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

  (九)推动落实有奖监护政策。政法部门要会同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认真贯彻国家“以奖代补”相关政策,合理确定奖补对象,将有肇事肇祸行为、危险性评估三级及以上和有潜在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考虑其家庭经济状况,全部纳入以奖代补范围,签订监护协议,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400元的国家标准落实奖补资金,实施有奖监护。家庭无监护能力的,由社区(村)或单位落实监护人,为每个监护人配备2名以上协助监护人。积极探索建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的机制,完善贫困患者大病救助保险,发展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伤害责任保险、职务意外伤害保险等多种形式的险种,充分调动患者监护人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将各类风险隐患纳入保险范围,通过保险有效减少损失。(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

  (十)进一步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完善卫生健康、政法、公安、民政、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卫生健康部门与公安、政法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原则上每季度1次,其他部门之间原则上每半年1次,遇紧急情况时可随时交换信息。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患者基础信息采集与分类管理,每季度随访时按要求进行危险性评估,将确认的至少有一次危险性评估为三级及以上的患者名单通报给公安、政法部门,由公安部门录入信息系统。加强对流动人口患者的动态监测,强化区域协作,推进信息共享与交换,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救助和管控。各相关机构应保护患者及其监护人的隐私,确保信息安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 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认真梳理在综合协调、患者筛查与随访治疗、患者监测预警与服务管理、监护责任落实、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和突出问题,科学制定实施方案。要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查、收、管、治”四个重点环节的具体任务,确保将责任分解到每一个部门和具体责任人,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完善协调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由政法、卫生健康、扶贫、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单位参与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管控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精神卫生工作组织领导机制,研究制定本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作配合,做好上下联动和横向衔接,切实做到“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减少和避免肇事肇祸事件发生。(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强化宣传引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并通过开展咨询、举办讲座、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精神障碍防治知识,引导群众客观认识精神障碍,减少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歧视。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主动争取精神障碍患者家属的理解和支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对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宣传报道,未经司法鉴定不得以“精神病人”的称谓进行报道,防止渲染炒作。(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四)强化督导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对因工作机制不健全、保障不到位、监管不落实、救治救助不及时,导致发生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恶性案(事)件的地区和单位,由有关部门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卫生健康委)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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