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19-12-09 09:5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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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泰安市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今年5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提出,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完善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偿政策,妥善解决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的补偿问题7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要求,“2019年底前实现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高值医用耗材销售价格按采购价格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适当补助、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11月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89号),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此次改革的意义

    我市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是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实施的。对于破除医疗机构追求医用耗材收入的逐利机制,推动医用耗材合理使用,规范医疗行为,减轻人民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对于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提高技术服务收入占比,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保证公立医疗机构良性平稳运行;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保基金管理,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和分级诊疗政策落实落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20191210日起,全面取消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以成本形式打包计入医疗服务价格的医用耗材,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在实际购进价格之外接受经营者给予的价格折扣或其他形式的折扣。

(二)建立合理补偿机制。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财政部门,以一定周期内公立医疗机构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的收入为基础,按照我省医用耗材加成规则测算加成金额,作为通过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解决的合理减收金额。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财政部门根据医用耗材取消加成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疗机构收支运行情况,以及相关绩效指标的考核结果,按照综合预算原则,落实好公立医疗机构财政投入政策,对改革后合理收入下降较大的机构给予适当财政补助。公立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通过分类集中采购、加强成本核算、规范合理使用等降低成本。

(三)明确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重点。重点提高手术、治疗类等项目价格;提高以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综合类医疗服务价格;支持儿科等学科领域发展;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四)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监测,逐步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在公立医疗机构收入中的比重,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促进公立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医疗服务价格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五)做好医保支付衔接。认真测算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对基金支付的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原则上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标准不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调减。调价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按规定及时支付。

四、政策文件落实的具体措施

为落实好《方案》要求,市医疗保障部门印发《关于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泰医保发201979号),调整医疗服务价格286项。重点提高手术、治疗类等项目价格,对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经血管介入诊疗类和手术治疗类中工作量较大、技术劳务价值较高的项目进行调整;提高以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综合类医疗服务价格,对部分诊查费、注射费等项目进行调整;支持儿科等学科领域发展,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手术类项目等进行调整;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对不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定价,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价格保持适当差价,以促进分级诊疗。

相关文件:泰政办发〔2019〕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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