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问答]优抚安置等涉军保障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9-03-14 18:49 浏览次数:

  (一)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

  1、补助范围。包括: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等。

  2、资金发放。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流程,实行社会化发放。

  3、补助标准。具体为:一级:因战37940元、因公36740元、因病35540元,二级:因战34330元、因公32530元、因病31310元,三级:因战30120元、因公28310元、因病26510元,四级:因战24690元、因公22290元、因病20480元,五级:因战19290元、因公16860元、因病15660元,六级:因战15070元、因公14260元、因病12050元,七级:因战11450元、因公10240元,八级:因战7230元、因公6620元,九级:因战6010元、因公4820元,十级:因战4220元、因公3610元;烈士家属:城镇12170元、农村7050元,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城镇10460元、农村6740元,病故军人家属:城镇9850元、农村64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26540元,红军失散人员12110元,在乡复员军人6380元,抗日在乡老复员军人68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3420元,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役1年每月补助10元,部分烈士子女1560元。

  (二)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助政策

  1、受益范围。包括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和为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2、补助标准。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455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39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31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三)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2011年10月29日和11月1日,新《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退役士兵安置作出了重大改革,建立了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新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实现了由“城乡有别”到“城乡一体”,城乡退役士兵享有同等安置权利。具体为:

  1、自主就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政府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由政府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2、安排工作。需要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至少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5)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6)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也可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3、退休与供养。(1)退休条件。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年满55周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2)休养条件。以下情况作休养安置: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安置条例中“安置工作”办法办理。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1)发放对象。一是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二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2)发放标准。按照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该补助由退役士兵本人持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退出现役证等证明材料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另外,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之后退出现役的城镇退役士兵,也可按原安置办法选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按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或2.5倍发放。

  2、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1)培训对象。2010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符合国家接收安置政策、能够正常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时间在1年之内自主就业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2)培训时限。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后,可参加次年的短期技能培训。

  (3)资金负担。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主要用于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实习试验费、意外伤害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费等。参加中、长期职业技能培训和中、高等教育的退役士兵,统一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减免政策。

  3、生活保障和其他优惠政策。在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待业分配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放生活补助费。对已安置就业但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的退役士兵,符合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及时纳入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就业服务。各类人才交流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以及档案管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3年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或各级机关招考国家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2)社会保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结存额,并入新建立的个人账户。(3)其他优惠。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凭《士兵退出现役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在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和户籍等方面,享受相关优先、优惠待遇。

  (五)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政策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

  1、发放标准。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按照不低于发放年度的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放。

  2、发放时间。应于每年8月1日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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