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问答]落实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有关补助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9-03-14 18:49 浏览次数:

  为妥善解决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2009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落实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47号),确定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通过两个方面解决,一是由省财政对接收退休教师和内退教师的接收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一定数额补助,对落实教师待遇差额确有资金困难的省属国有企业给予补助;二是对于落实待遇资金不足部分由接收地人民政府负担。我市该项工作由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该项工作的协调、移交补助经费对上争取、核定及拨付工作。

  (一)落实待遇的人员范围。包括六种情况:(1)2004年1月1日后,已经移交、正在移交给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以下简称企业办中小学)中的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2)已经移交到当地政府社区管理、政府委托企业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中的退休教师和内退教师。(3)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印发之前,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管理时未一并移交,现由企业管理的退休教师和内退教师。(4)企业关闭破产时未随企业办中小学一并移交,现仍由企业管理的退休教师和内退教师。(5)撤并关停的企业办中小学中现由企业管理的退休教师和内退教师。(6)省属国有企业与其他国有企业联合举办的中小学中现由企业管理的退休教师和内退教师。

  其中:企业办中小学是指省属国有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是指在企业办中小学中具有教师资格且在教师岗位上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教师;退休教师,是指在企业办中小学中具有教师资格且在教师岗位上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在企业办中小学中教师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在教师岗位上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其内退教师是指经企业批准在企业办中小学中具有教师资格且在教师岗位上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并一直享受内退待遇的教师。

  (二)教师待遇落实方式。中小学教师待遇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由省属国有企业和接收地政府负责兑现。

  1、2004年1月1日后已经移交、正在移交给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自2004年1月1日起,逐人逐年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测算工资和退休金,其在企业的工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接收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现移交的,移交前的差额部分由企业承担;在2008年1月1日后实现移交的,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差额部分由企业承担,此后的差额部分由接收地政府承担。关闭破产企业在2004年1月1日后移交的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按照上述办法测算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退休金并补足差额部分,自2004年1月1日至移交基准日期间的差额部分由企业承担。

  2、已经移交到当地政府社区管理、政府委托企业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和内退教师,经当地政府审定后,由接收地政府将其调整到原所属学校或由教育行政部门安置到相关学校,并按照上述办法测算退休教师退休金和内退教师工资。自2004年1月1日至企业与接收地政府移交基准日期间的差额部分由企业承担,此后的差额部分由接收地政府承担。

  3、现由企业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和内退教师,经审定后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由企业与接收地政府签署移交协议。其中,未随企业办中小学一并移交的退休教师和内退教师移交至原所属学校;撤并关停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和内退教师移交后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安置到相关学校。移交的同时,按照上述办法测算退休教师退休金和内退教师工资,自2004年1月1日至移交基准日期间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计发和补发。

  (三)财政资金补助对象。财政资金分别对省属国有企业和接收地政府两类对象予以补助:

  1、对落实教师待遇差额资金确有困难的省属国有企业,报经省国资委、财政厅审核认定后,由省财政给予补助。确有困难省属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等八部门《关于落实省属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实施办法》(鲁财社〔2002〕14号)执行。

  2、对接收省属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和内退教师的市,给予基本养老金划转和经费补助。一是退休教师名单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国资委、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其统筹内基本养老金,以2009年1月1日为基准日计算5年,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拨付接收其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保经办机构。二是退休教师和内退教师名单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国资委、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其移交补助经费按年人均2万元标准计算5年,由省财政一次性拨付接收地政府。

  (四)资金申请程序。接收地人民政府与有关省属国有企业签署移交协议后,市财政局与有关省属企业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上报移交经费补助划转申请文件。落实教师待遇差额确有困难的省属国有企业,同时报送资金申请。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对所上报文件审核后办理。

  (五)落实教师待遇办理程序。

  1、对已经移交到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由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其档案和有关材料,填制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对接申报表。接收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对接申报表、档案等材料,逐人逐年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测算并填写工资和退休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对接申报表,审核填写退休教师统筹内基本养老金。企业负责审核填写在职教师的企业工资和退休教师的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无误后,企业将待遇差额部分一次性拨付接收地政府,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放。

  2、对正在移交给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现由企业管理的退休教师和内退教师,已经移交到当地政府社区管理、政府委托企业管理的退休教师和内退教师,由企业负责将其档案和有关材料收齐后,审核在职教师的企业工资和退休教师的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并填制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对接申报表。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企业报送的对接申报表、人员档案和有关材料,负责审核认定教师身份。接收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咨询,协助企业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对接申报表和档案等材料,逐人逐年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测算并填写工资和退休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对接申报表,审核填写退休教师统筹内基本养老金。返回企业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无误后,由企业计发和补发待遇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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