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低保,是政府为帮助农村贫困居民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而给予差额救助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凡是农村居民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都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2006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06〕122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市建立并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是由当地政府按照维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参照当地人均实际生活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确定的,根据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市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2400元以上;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2200元以上。农村低保月补助水平达到135元以上。
(二)申请条件。一是户口所在地是农村,并持有户口所在地常驻居民户口;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
(三)申请程序。农村低保实行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民主评议、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社会化发放的运行机制。具体申请审批程序为:以家庭为单位直接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提出申请,村(居)委会也可以代为提交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或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张榜公示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对申请人家庭根据认定条件进行信息核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审批后,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长期公示。
(四)资金发放。农村低保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名单和确定的补差额,按月通过“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直接发放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