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34号)精神,健全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机制,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现就做好我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改革总体要求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监管体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有序,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一是改革要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依法落实企业自主权,发挥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作用,建立与中国特色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二是改革要突出工资分配的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在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健全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机制,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形成灵活高效的市场化分配机制。三是改革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强化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四是改革要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国有企业的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的分类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分级监管责任。
二、明确改革重点任务
(一)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一是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建立“一适应两挂钩机制”,即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统筹考虑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等一揽子因素,结合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二是健全完善工资效益同向联动机制。明确“两条红线”: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适度增长,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下降幅度不得超过经济效益下降幅度。三是建立市场对标机制。加强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和职工工资水平与市场的对标,人工投入产出率高、工资水平合理的企业,其工资可以相对多增;反之,则工资相对少增,使职工工资水平更好地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力相匹配,解决目前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存在的职工工资该高不高、该低不低问题。
(二)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国有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分别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商业一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他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同时,要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
(三)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要建立健全全员绩效考核制度,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要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全面提高高层次领军人才待遇,工资分配突出向生产一线岗位和高层次人才倾斜,提高关键岗位、关键人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确保能够有效吸引、激励和留住人才。在此基础上要强化人工成本调控管理、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
(四)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坚持增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活力与加强监管相统一,进一步理顺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责任,创新和加强对工资分配的事前引导、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形成监管合力。一是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调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同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指导和调控,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二是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制定监管企业改革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三是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督机制。国有企业董事会应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企业监事会对工资分配负有监督责任;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应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向社会披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机构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管合力。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行动上积极推进,确保我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落实落地。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将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细化目标任务,倒排时间表,建立工作调度机制,推动改革顺利进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行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作的牵头职责;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工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改革的工作合力,承担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信息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责,引导国有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各国有企业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改革政策,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科学制定方案。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于6月底前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方案,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要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并按年度将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各国有企业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编制2019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于9月底前报送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并确定工资总额监管方式后实施。
(三)强化宣传督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全程跟踪督导,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改革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发挥典型引导作用。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宣传舆论工作,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引导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广大国有企业和职工正确理解改革,积极支持改革,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对发现的误读和炒作,要积极主动回应,正确引导舆论。
相关解读:《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34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通知》政策解读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