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2020-0075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关于印发泰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20-11-18 09:5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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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

长期以来,科学技术奖一直是衡量区域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指标,在获取国家、省各类科技奖、科技计划、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等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同时,获奖成果也是广大科技工作者在考核、定级、评定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和获得各类人才称号的重要依据。《泰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年以市政府令147号发布,几年来授奖项目总体技术水平较高,创新效果突出,实用性较强,人才培养成效明显,对解决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发挥了较大作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政策文件出台的依据

近年来,我市科技创新环境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奖励办法》的有关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发展的实际,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山东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鲁科字[2018]124号)要求,结合《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确定修订《泰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7条,主要修订内容:

(一)取消财政资金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要求,泰安市科学技术奖取消财政奖金,由市政府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二)奖种设置

设立青年科技创新奖,保留科学技术进步奖,取消科学技术最高奖、技术发明奖。为充分调动青年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强化对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的奖励,鼓励更多优秀青年科研人才脱颖而出、快速成长,为新旧动能转化提供人才支撑,增设青年科技创新奖;市级科学技术奖取消财政资金奖励后,科学技术最高奖发挥的作用降低,予以取消;市政府已经设立了泰安市专利奖,与泰安市科学技术奖中的市技术发明奖奖励内容和对象重复,予以取消。

(三)实行提名制

改革现行由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专家)遴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市奖励办认可的组织机构、相关部门和专家提名的制度,即由“推荐制”改为“提名制”。

(四)规范公示

规范科技奖励公示,实行项目完成单位、提名单位、市奖励办“三级公示”制度,完成单位、提名单位、受理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建议授奖项目公示日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明确处罚

明确了项目完成人、提名单位、提名专家、评审专家违反规定的行为,除按《办法》规定处理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记入科研诚信记录,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解读人:泰安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一级调研员  张庆云

政策文件: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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