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修改《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0-12-04 08:33 浏览次数: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今后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此次修改也是该地方性法规2000年12月1日施行后的第三次修正,进一步细化了对泰山石、泰山文物等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措施。

修改内容指出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和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泰山山体、历史遗迹、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泰山石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公开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行为的举报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和参与意识。

修改内容中增加了不少涉及泰山石保护的条文,其中指出,应加强泰山山体和泰山石的保护,设立保护标志和禁采警示标志,明确禁止盗采、销售泰山石。修改内容中强化了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其中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盗采泰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前款规定的泰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内容中还增设了“禁止踩踏、攀爬文物古迹、景物或设施;禁止进入未开放区域;禁止捡拾带离泰山石”等事项。并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捡拾带离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中华泰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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