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人口保持稳定。年末常住人口563.5万人,其中城镇人口349.4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62.0%,比上年度提高0.14个百分点。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相关政策,全年实现10.9万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居民收支平稳增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90元,增长8.4%,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695元,增长7.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21元,增长9.8%。城乡居民收入比(以农村居民为1)由上年的2.08缩小至2.02,城乡收入比缩小0.06。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102元,增长8.9%。其中,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2500元,增长7.9%;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020元,增长9.9%。恩格尔系数为26.0%,比上年下降0.9%。
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城市低保、农村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430 元,农村低保标准高于省定扶贫线,城乡低保标准比例为1.35:1。城市特困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825元、570元。机构养育孤儿、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1400元、920元、500元。新建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20处、农村幸福院21 处,新增养老床位2000张。福利彩票销量6.3亿元,筹集公益金1.9亿元。
社会保障水平显著提高。收缴各项社会保险费110.4亿元,下降1.1%。参加职工养老保险141.5万人,收缴养老保险费83.5亿元;参加居民养老保险278.6万人,收缴居民养老保险费19.5亿元;参加失业保险64.1万人,收缴失业保险费2.8亿元;参加工伤保险88.9万人,收缴工伤保险费4.7亿元;3个险种6个类别的社会保险费收缴率均达95%以上。发放各项社会保险金127.9亿元,增长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