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泰安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9日
泰安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泰安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以及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负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统筹协调。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对金融类和文化类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市国资委牵头负责对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并分别依据考核结果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核定意见,报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审定。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属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
市属企业除董事长、党委书记以外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管理层成员等其他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内部决策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奖惩结果报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衔接、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依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质量效益原则。突出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企业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不断做大做优做强。
(三)持续发展原则。强化对企业负责人着眼长远发展,兼顾当期效益的考核导向,引导企业突出创新驱动,加大科技投入,加快转型升级,不断提升企业活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分类考核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阶段、企业管理短板等个性化特点,突出不同考核重点,一企一策,分别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
(五)激励约束原则。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指标
第六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核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经营绩效考核指标、重点工作任务考核指标、党建工作考核指标、激励指标和限制性指标。
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依据各项指标考核得分确定,最高分为120分,最低分为80分;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得分之和(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八条 根据市属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作用及自身业务特点,分类确定企业负责人考核内容。对不同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及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商业一类企业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本回报和市场竞争能力。商业二类企业在考核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回报的同时,加强对服务全市经济战略、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的考核。公益类企业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
第九条 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实行任期与年度相衔接。年度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个性化指标。
第十条 分类确定市属企业年度经营绩效考核基本指标。商业类企业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已获利息倍数。公益类企业基本指标包括营业总收入(或利润总额)、成本费用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或全员劳动生产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一)利润总额、营业总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营业总收入。核定利润总额时,要扣除重大非经常性损益等不可比因素。
(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国有企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与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对净资产为负的企业,该指标调整为总资产周转率。
(三)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营业总收入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
(四)净资产收益率是指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与期初期末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数时,可用“总资产报酬率”指标替代。
(五)总资产报酬率是指息税前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
(六)成本费用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是指成本费用总额与营业总收入的比率。
(七)已获利息倍数是指息税前利润与利息费用的比率。
息税前利润=净利润+利息费用+所得税费用。
利息费用为财务费用下的利息费用。
(八)全员劳动生产率是指劳动生产总值与本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的比率。
劳动生产总值=(本年应发职工薪酬总额+本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营业利润+政府补助-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本年应交税费总额-本年应交企业所得税-本年应交储备粮油差价款-本年应补预算弥补亏损及补贴-本年度应收出口退税)
科技创新投入视同企业实现效益,在计算基本指标时一并予以加回。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年度经营绩效考核个性化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阶段、行业特点等,针对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及防控经营风险中的“短板”,一企一策,经企业申请设定1-2项可量化、可对比的考核指标,由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与企业沟通后协商确定,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个性化指标可从以下指标中选取:资产负债率、实缴税费、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社会满意度等。
第十二条 对于市属企业承担重大改革改制、重大转型升级任务及承办重大交办事项,由企业申请,报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可调整考核指标及考核权重。 〖HJ130x〗
第十三条 鼓励市属企业实施对标考核,由企业选择同行业先进企业作为标杆企业,对照经营管理“短板”,研究提出对标考核指标、赶超目标及计分标准等,报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重点工作任务考核指标主要围绕市委、市政府年度任务目标,国企改革发展等重点工作任务确定,引导企业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创新驱动,促进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加速突破、有效提高财政贡献,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任务考核指标内容及计分标准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每年核定一次,报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五条 党建工作考核指标主要考核市属企业在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和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及计分标准由各有关部门制定,每年核定一次,报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六条 激励指标考核主要是对在考核期内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在重大改革创新、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公司上市、重大转型升级、精神文明创建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市属企业,年度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第十七条 限制性指标主要包括国有资本安全、国有资本回报、投资风险、筹资风险、财务风险、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交办任务等,市属企业未完成任务或出现重大问题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三章 考核目标及实施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商企业确定任期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分解确定年度目标。
第十九条 原则上,市属企业报送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应以考核期上一年的实际完成值为考核基准值,考核目标不得低于考核基准值。对于基本指标实际完成值超过考核目标值的部分,不作为下一年度或下一任期考核基准值。
上一任期主要产品价格持续下跌且预计考核期内没有明显改善的行业,可认定为周期性下降行业。对处于周期性下降行业的企业,可参考上年全行业实际平均降幅和当年预期降幅适当下浮考核基准值。
第二十条 健全经营绩效考核目标确定的内在动力机制,基本指标考核目标实行分档计分,市属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相应档位提出考核目标建议值(计分办法详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提报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任期)初,企业按照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行业先进水平,提出本年度(任期)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二)核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提报的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确定。
(三)由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考核期内,由于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非经常性因素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市属企业申请,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可酌情调整考核目标。
第二十三条 考核期内,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对目标考核完成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和评估,并对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市属企业,提出预警和督促。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经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市属企业应及时将承担的政府性特殊事项及对考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客观因素等报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列入特殊事项管理清单,确保考核公开、规范。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属企业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网络安全事件和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依据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市属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以下流程考核:
(一)年度(任期)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企业依据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及重点工作任务和党建工作考核结果等,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二)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由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企业重点工作任务及党建工作考核结果等,结合企业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专项审计费用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中列支,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分别支付。
第二十八条 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发生以下事项并对市属企业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在考核时予以适当考虑。
(一)技术创新过程中,对投入大、周期长的创新项目,因技术迭代演进、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等因素未实现预期收益的;
(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结构调整项目,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而未达到预期收益的;
(三)处置低效无效资产等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根据年度(任期)市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100分为C级进级点。企业考核级别根据考核得分,结合企业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综合确定,A级数量从严控制。利润总额为负数或比上年(上一任期)下降的(受重大政策调整、承担市委市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等影响的除外)企业,年度(任期)考核结果不得进入A级。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市属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核定意见,并将考核结果与薪酬核定意见一并反馈各企业。如有异议,企业应在收到考核结果与薪酬核定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视情反馈。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最终确认的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薪酬核定意见,按程序报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审定。
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审定的企业负责人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意见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应在接到薪酬分配意见后30日内,对上年度实际发放的薪酬进行清算,及时兑付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并将清算结果报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实行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由有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成企业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因整改不力等原因导致企业经营状况未能有效改善,或连续两年为D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实施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第三十三条 通过市属企业全面审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企业改革改制审计等发现存在不实事项的,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有关规定,追溯调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等;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章 薪酬结构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三十五条 基本年薪是市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以上年度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为基数,结合基本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年度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
基本年薪调节系数主要考虑企业工资水平以及资产、收入、人员等规模因素综合确定,介于0.6-1.0之间。
第三十六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第三十七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2。具体由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1;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0.4×(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1.4;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B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4+0.4×(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4-1.8;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A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8+0.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8-2。
A级封顶分数由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企业年度效益总体增长和年度考核分数分布情况确定。
第三十八条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市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功能性质系数×行业系数×企业规模系数。
第三十九条 功能性质系数根据市属企业类别确定,商业一类企业为1.1,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为1.05。
行业系数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统计的前一年度企业所处主要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与全国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倍数确定,1.5倍及以上的系数为1.1,1.5倍以下的为1。
第四十条 企业规模系数根据上三年平均资产总额、平均净资产、平均营业总收入、平均利润总额和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确定。
企业规模系数=20%z+20%j+20%x+30%y+10%m
z为资产总额系数,z=0.5568Z0.1295,Z为上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亿元);
j为净资产系数,j=0.7422J0.0858,J为上三年平均净资产(亿元),实际测算j值低于0.6的或者平均净资产为负数的,j取值0.6;
x为营业总收入系数,x=0.6227X0.1962,X为上三年平均营业总收入(亿元);
y为利润总额系数,y=1.0065Y0.1519,Y为上三年平均利润总额(亿元),实际测算y值低于0.6的或者平均利润总额为负数的,y取值0.6;
m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系数,m=1.0628M0.1637,M为上三年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亿元),实际测算m值低于0.6的或者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负数的,m取值0.6;
以上所需数据以审计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第四十一条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每年由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核算,按程序报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审定。
第四十二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原则上不得增长。
第四十三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市属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薪总水平×30%×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1。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为0;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C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0.5;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B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5+0.3×(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5-0.8;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8+0.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8-1。
A级封顶分数由市属企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企业年度效益总体增长和年度考核分数分布情况确定。
任期激励收入列入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清算年度成本费用。
市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四十四条 市属企业其他负责人薪酬由企业根据职责、贡献等因素综合确定。企业应采取岗位评估和经营业绩评价等多种方式,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原则上,其他企业负责人正职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的0.9-1倍确定,企业负责人副职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的0.6-0.9倍确定。
第四十五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可按照相关规定预发,绩效年薪可按照预计完成经营业绩目标能够所得绩效年薪的一定比例预发,按月支付。待年度薪酬核定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任期激励收入可延期支付,原则上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后、下一个任期前2个年度平均兑现。
第四十六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四十八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企业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九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五十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之外领取由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已领取的要全部上缴所在企业,不得占为己有。
第五十一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在工资总额统计中单列;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的市属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企业负责人工资水平低于上一年度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企业,其负责人薪酬仍按原工资制度执行。
第五十三条 处于特殊发展阶段或特殊类型的市属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改革目标和发展战略,考核指标、考核方式可以“一企一策”确定。
第五十四条 市属企业及各级控股以上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市属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的薪酬分配,由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派出机构参照本办法,加强和改进管理。
第五十五条 各市属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精神,以岗位绩效为核心,建立工作有标准、管理全覆盖、考核无盲区、奖惩有依据、分层管理的全员业绩考核体系。绩效薪酬与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五十六条 金融类及文化类市属企业,由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字〔2015〕45号)同时废止。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