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字〔2021〕15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1-04-27 | 发文日期 | 2021-04-27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泰政办字〔2021〕15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泰安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7 16:5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泰政发〔2016〕21号)规定,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市委同意,现将泰安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承办单位要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并按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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