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海绵城市设施质量验收流程,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一步推动城市绿色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泰安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进一步增强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将《泰安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网址:http://tajs.taian.gov.cn/)获取《泰安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taszjjfgk@ta.shandong.cn
(二)通过传真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0538-8229154
(三)通过信函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
泰安市长城路16号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609房间,邮编:271000
寄送信函时,请在信封上注明“泰安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4日24:00时。
附:《泰安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7日
泰安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
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泰安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技术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流程,确保海绵城市设施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内所有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活动以及参与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活动的各方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项目是指结合城市建筑与小区、公园与绿地、道路与广场、河道水系等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并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的项目。
海绵城市设施是指下沉式绿地、绿色屋面、透水铺装、渗透塘、渗井、渗管/沟,渗透排放一体设施等单一或组合设施;生物滞留设施、雨水湿地、湿式植草沟、植被缓冲带等生态处理设施及过滤设施、沉淀池、调蓄池等非生态处理设施;雨水收集、雨水存储、雨水处理、雨水利用等设施;人工调蓄池、天然洼地、池塘、景观水体等有调蓄容积的设施。
第四条 海绵城市设施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及山东省相关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重点查验是否按图施工、海绵城市设施施工质量及运行效果。对海绵设施布局、规模、竖向、进水口、溢流排水口、地表导流设施、绿化种植等关键部位进行专项验收。
第六条 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的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组织进行:
(一) 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建设项目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部分)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工程质量检验、验收的基础。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分项工程(检验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定。
(二)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提出验收申请。
(三)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参加验收组的各方人员应是具备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负责人,根据需要可邀请海绵城市专家参加。验收组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工作做出全面评价,形成《泰安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报告》
(四)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五)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建设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和竣工图收集汇总,并组织各参建单位完成建设工程档案(含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核验工作。
第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含《泰安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报告》,无《泰安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报告》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海绵设施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核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整套符合规定的海绵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