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2022-00797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字〔2022〕50号 泰政办字第【50】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22-12-22 发文日期 2022-12-22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生效中 有效期
泰政办字〔2022〕5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2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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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统筹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认真落实国有建设用地“先考古、后出让”的工作要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保护文物”的原则,依法依规、应简必简、统筹推进、服务便民,扎实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现城市发展和文物保护协调共赢。


  二、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国有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在土地供应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

  (二)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域的;

  (三)根据文献记载,地上、地下有文物遗存的;

  (四)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对已有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管线、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以及原有建筑不改扩建的,经文物主管部门调查确认,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的,可不进行考古勘探。


  三、实施主体

  (一)考古主体。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前的考古调查勘探主体应为具备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或经省文物主管部门确认的考古调查勘探单位。考古发掘主体应为具备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

  (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申请主体。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申请主体应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四、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申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考古区域的边界桩点明确;

  2.已按要求完成考古调查勘探的土地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面附属物清理等)工作;

  3.无妨碍考古工作的权属纠纷等。

  (二)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对列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土地,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单位应聘请考古调查勘探资质单位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方案》,经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与考古调查勘探资质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协议》,由其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对暂不具备考古调查勘探前置条件以及供应计划外的土地,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单位可根据需要随时提出申请。

  (三)考古实施

  1.考古调查勘探资质单位应按要求进行考古调查,排查已知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可能埋藏文物遗存情况。考古调查区域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5万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每增加2000平方米,调查时限可延长1个工作日。考古调查勘探资质单位应于调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考古调查报告。未发现文物遗存的,由考古调查勘探申请主体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按程序供应土地的意见;可能埋藏文物遗存的,应进行考古勘探。

  2.考古勘探区域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勘探;5万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每增加2000平方米,勘探时限可延长1个工作日。遇有地层堆积等特别复杂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勘探时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依据标准计算工期15个工作日。受天气等不可抗力及阻工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导致勘探无法正常开展的,不计入工作日。考古调查勘探资质单位应于勘探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考古勘探报告,未发现文物埋藏的,由考古调查勘探申请主体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按程序供应土地的意见;发现有文物埋藏的,文物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要求,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商定保护措施。

  3.确需进行考古发掘的,由考古发掘申请单位依法履行考古发掘审批手续,与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于发掘结束后出具考古发掘报告。文物主管部门应根据考古发掘报告确定是否需要原址保护,不需要原址保护的,出具同意按程序供应土地的意见;需要原址保护的,提出原址保护有关要求。

  4.历史上已进行考古或者已按上述程序实施考古的,由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单位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报告,出具土地供应意见。

  5.建设用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已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根据文物级别,由相应文物主管部门明确文物保护相关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予以列明。需要调整用地规划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调整。

  由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可预知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

  (四)考古结果运用。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供应意见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的必要条件。未出具土地供应意见的,不得组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

  (五)考古经费。本通知适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申请主体应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计入土地成本,按照地块土地区域归属层级分级负担。本通知适用范围外的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将施工中发现文物产生的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五、部门职责

  (一)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接收考古相关材料,建立考古档案;按照规定出具土地供应意见。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及时向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将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供应意见作为制定用地规划的重要依据,对有文物保护要求的地块,在制定用地规划时依法予以明确;确保拟供应土地达到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条件。

  (三)财政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按照地块土地区域归属层级,依据宗地征收、收储、出让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


  六、工作要求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完善部门间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市发展和文物保护。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严格落实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程序和要求。建立市县两级工作联动机制,由文物主管部门牵头,定期召开会议,会商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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