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24 12:07 浏览次数:

一、政策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文物保护,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文物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要求各地对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2022年,省委深改委将推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列入30项共性改革任务,要求16市出台相关文件,确保“先考古、后出让”制度落实落地。

二、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9〕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20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通知文件。

三、出台目的

统筹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落实国有建设用地“先考古、后出让”的工作要求,坚持“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原则,扎实推进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提前发现保护地下文物,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完成考古工作,降低建设项目前期运作成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实现城市发展和文物保护协调共赢。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六部分。

(一)总体要求。坚持“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保护文物”的原则,依法依规、应简必简、统筹推进、服务便民,扎实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现城市发展和文物保护协调共赢。

(二)适用范围。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域的;根据文献记载,地上、地下有文物遗存的;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

(三)实施主体。明确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考古主体和申请主体。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前的考古调查勘探主体为具备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或经省文物主管部门确认的考古调查勘探单位。考古发掘主体为具备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申请主体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四)工作流程及要求。明确考古条件、考古申请、考古实施、考古结果应用、考古经费等工作流程及要求。

(五)部门职责。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文物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财政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

(六)工作要求。对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解读人: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朱丽

联系电话 :8207902


  相关文件:泰政办字〔2022〕5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通知

来源:网站管理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