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2022-00798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字〔2022〕52号 泰政办字第【52】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22-12-26 发文日期 2022-12-26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生效中 有效期
泰政办字〔2022〕5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6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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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




泰安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机制,规范应急工作流程,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提高地震灾害应对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泰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


2 组织体系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县(市、区)、功能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等组成。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发生破坏性地震后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其工作场所设在市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

2.1 市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市指挥部组成

指挥: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

副指挥:市政府领导、泰安军分区副司令员、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通信发展办、泰安军分区、武警泰安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若干工作组。

2.1.2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传达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执行省防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决定启动和终止Ⅰ、Ⅱ、Ⅲ级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趋势,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决定派遣地震应急工作队、市级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和各类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区群众生活供应;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协调驻泰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协调市内外政府、社会组织等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和支援;请求省政府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建议市政府派出慰问团等。

2.1.3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成员由泰安军分区、武警泰安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承办市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类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等,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救援队伍与受灾地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之间的应急行动;负责地震救援准备、现场处置、抢险救援和救灾的牵头工作;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支援和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 县(市、区)、功能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市、区)、功能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抗震救灾工作;在省、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的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省、市指挥部指示要求。配合和协助省、市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应急响应

3.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3.1.1 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将震情上报市政府、省应急厅和省地震局,同时通报泰安军分区、71770部队、武警泰安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

(2)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地县(市、区)、功能区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3.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受灾地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应急局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3)市应急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作出快速评估,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

3.1.3 应急部署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派出现场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驻泰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组织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和疫情防范。

(4)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铁路、航空、航运、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震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向省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和救灾工作进展。

(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1.4 应急处置

在积极开展先期应急救援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紧急救援。市应急局、武警泰安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等做好救援。协调驻泰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迅速投入搜救行动。

(2)医疗救助。市卫生健康委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助、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人员安置。立即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组织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市人防办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市通信发展办组织各通信运营企业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通信。

(5)交通运输。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力量抢修保通道路,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市公安局对辖区道路进行管控,发布交通管控公告,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人员、搜救队伍、医疗队伍以及交通、电力、通信抢修队伍等通行。

(6)电力保障。国网泰安供电公司组织灾区供电抢修力量恢复供电,调动供电抢修队伍快速支援,快速调运供电保障专用车辆、发电机等提供临时电力保障。

(7)基础设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市应急局负责组织震情监测,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及时与省地震局联动会商,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处置因地震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排查。

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东平湖管理局等部门严密监视地震引发的水库垮坝、黄河决堤、矿山塌陷、地质灾害险情、危化品事故、火灾等次生灾害,按照职责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9)治安维护。市公安局、武警泰安支队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重点防护目标保卫措施。

(10)灾情信息报送。组织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迅速查灾报灾,收集人员伤亡、房屋倒塌、转移人口等灾情信息;向市政府、省指挥部上报灾情信息以及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和抢险需求。

(11)恢复生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保险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帮助受灾的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1.5县(市、区)、功能区应急

灾区所在县(市、区)、功能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查灾报灾,收集人员伤亡、房屋倒塌、转移人口等灾情信息;向市指挥部上报灾情信息以及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和抢险需求。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省级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工程抢险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1.6应急结束

省指挥部宣布终止省级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市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3.2 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3.2.1 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将震情上报市政府和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同时通报泰安军分区、71770部队、武警泰安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据省地震台网中心确定的地震要素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

(2)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地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3.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受灾地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应急局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3)市应急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评估,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政府和省指挥部。

3.2.3 应急部署

市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派出现场工作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级地震灾害救援队伍等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抗震救灾。迅速组织抢救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组织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和疫情防范。

(4)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5)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对口支援。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

(8)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应急救援。

(9)向省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情况请求支援。

(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2.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组织灾区附近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协调71770部队、武警泰安支队组织灾区附近驻泰部队参加救援工作。泰安军分区负责组织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援工作。

(2)医疗救助。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灾区附近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市内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市指挥部派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物资;市应急局协同当地政府、功能区管委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分发物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和协助当地政府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市教育局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妥善安置受损学校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市通信发展办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市交通运输局等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开辟绿色通道,组织应急救援运力,保证抗震救灾运输需求。市公安局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国网泰安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由市指挥部统一调配应急发电设备,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7)基础设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市应急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市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气象变化,提供气象服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等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水库堤坝、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9)治安维护。市公安局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10)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按照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11)损失评估。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组织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2)恢复生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保险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帮助受灾的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2.5 县(市、区)、功能区应急

受灾地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迅速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在市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积极配合市指挥部及其派出的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2.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基本稳定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3.3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

3.3.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将震情上报市政府和省应急厅、省地震局。

(2)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受灾地政府、功能区管委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县(市、区)、功能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3.3.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受灾地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应急局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

(2)市应急局及时收集震情、灾情、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并报告市政府和省应急厅。

3.3.3 应急处置

(1)震情监测。市应急局、相关县(市、区)应急部门赶赴地震现场,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通报余震信息,判断震情发展趋势。

(2)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3)损失评估。市应急局、有关县(市、区)及功能区应急部门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3.3.4 县(市、区)、功能区应急

灾区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迅速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地震应急救援情况。

3.3.5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有感余震明显减少,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市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 应急保障

4.1 信息监测预报与预防行动

市应急局负责地震信息的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省地震局报告震情信息;会同泰安基准地震台做好地震监测信息以及宏观异常的分析研究、震情跟踪与会商,及时报告预测预报意见。各县(市、区)、功能区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和上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县(市、区)、功能区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进一步强化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4.2 资金与装备物资

各级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商务局等部门以及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社会现有大型救援装备、设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以备调用和征用。

4.3 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抢险抢修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队伍实战能力。

4.4 应急避难场所

各级政府要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4.5 技术系统

市应急局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指导县级应急部门完善地震监测和应急指挥中心并做好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更新,构建市、县两级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各县(市、区)、功能区应急部门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升级更新,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4.6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应急、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应急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根据承担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5 其他地震灾害处置

5.1 强有感地震应急

我市境内发生3.0级≤M<4.0级强有感地震后,市应急局要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应急厅、省地震局报告震情。

震区所在县(市、区)、功能区根据地震灾害情况,及时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震感、社会影响以及应急工作情况报市应急局。

市应急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县级应急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报请省应急厅和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给予指导。

5.2 矿震速报与处置

当矿区发生M≥2.0级矿震时,市应急局迅速将矿震信息上报市政府和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当矿区发生有感矿震,震级M≥1.5级时,市应急局迅速将矿震信息上报市政府和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并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能源局。

市应急局及矿震发生地县级应急部门应当会同矿山行业主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责成并协助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应急厅。

5.3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县级应急部门要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并根据省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宣传、公安等部门,指导当地政府、功能区管委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县级宣传、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5.4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县应急部门要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5.5 邻市地震应急

与我市相邻市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市,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市应急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  附则

6.1 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Ⅳ级。

6.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市指挥部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6.1.2 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市指挥部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6.1.3 较大地震灾害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市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

6.1.4 一般地震灾害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受灾地县(市、区)、功能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指导灾区救灾工作,并组织协调实施支援,视情向省应急厅、省地震局请求支援。

6.1.5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见表一)

表一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表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和修订。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及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规定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6.3 监督检查

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应按照《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规定,对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及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6.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泰安市地震应急预案》(泰政办发〔201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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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答式解读:【问答式解读】关于《泰安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问答式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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