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2022-00492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字〔2022〕20号 泰政办字第【20】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22-04-29 发文日期 2022-04-29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生效中 有效期
泰政办字〔2022〕2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无证明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9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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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现将《泰安市“无证明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6日


泰安市“无证明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办事流程,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无证利民”,根据省、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和安排,制定本方案。本方案所称“无证明”并非零证明,而是指行政机关或公共服务机构、事业单位不再直接向申请人收取证明材料,转为通过直接取消、数据共享、告知承诺、部门核验等方式精简证明材料。


一、主要目标

按照“统一标准、分期分批、同步推进”的原则,依托公共数据归集,充分发挥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的数据驱动作用,通过直接取消、数据共享、告知承诺、部门核验等方式,全面精简各类证明材料,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切实提高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2022年年底前,全面推进“减证便民”“免证办事”,尽快实现“法无规定一律取消”和“法有规定无需提交”的“无证明城市”建设目标。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2022年4月底前,印发《泰安市“无证明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建立“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启动相关工作。

(二)2022年6月底前,全面梳理各级各部门《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发布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推行“无证明”办事。

(三)2022年9月底前,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中心对各级政务服务部门“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工作落地、落实。

(四)2022年12月底前,总结“无证明”办事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建立证明事项动态管理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证明事项。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及依申请公共服务等各类行政事项办理要求。秉承“无证明”办事导向,对于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应提出取消、保留、替代的具体意见,并提供佐证材料,编制形成市、县两级《证明事项实施清单》,按程序报市司法局审查。(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完成时限:2022年5月15日前)

水、电、燃气、供暖、通讯运营、有线电视、银行、保险、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所属公共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梳理证明事项,汇总后报市大数据中心,形成公共服务机构、事业单位《证明事项实施清单》。(责任单位: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国网泰安供电公司、市通信发展办、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保监分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完成时限:2022年5月15日前)

(二)公布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根据上述两类《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公布我市《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对于免提交清单内的事项,直接取消证明或者以数据共享、告知承诺、部门核验等方式替代,不得要求申请人直接提供证明材料。(牵头单位:市大数据中心、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前)

(三)实现信息系统数据互通。完善提升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爱山东”APP泰安分厅、泰安市双证平台(电子证照、证明平台)功能,上线泰安市电子证照证明核验平台,实现证明需求单位和开具单位数据共享。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开发泰安市电子证照证明核验平台。对于无信息系统承载的证明开具服务,纳入泰安市双证平台统一开发;对于有信息系统承载的证明开具服务,完成相关信息系统与泰安市双证平台的整合对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实现各级政务服务部门直接调用公共数据以及电子证照、证明等,办理公共服务事项;将事项办理结果实时归集至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固化形成电子档案。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无证明”相关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市大数据中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前)

(四)分类推进应免尽免

1.通过数据共享,实现证明免提交。对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实现免提交的证明事项,要制定数据共享清单、规范数据标准、加快数据归集,推动办事业务系统与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对接,打通数据供需通道,实现证明、证照数据的实时共享。(牵头单位:市大数据中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2.落实告知承诺,实现证明免提交。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证明事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现证明免提交。相关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明确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事业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3.实施部门核验,实现证明免提交。对能够通过泰安市双证平台、泰安市电子证照证明核验平台等方式获取所需证明的,采取部门核验方式实现证明免提交。建立需求单位与出具单位协查核验快速反馈机制,对可以立即实现部门核验的证明,证明出具单位要即时提供需求单位;对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办理的证明,要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获取证明信息后提供需求单位。对实行部门核验的证明事项,要逐项明确协查方式、流程、时限、责任人,建立明晰化、标准化、规范化操作流程,提升办事效率。(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五)优化调整“无证明”办事流程。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无证明城市”建设要求,结合《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调整规范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办事规程、办事指南,并及时对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其通过数据共享、部门核验等方式获取证明信息的能力,大力推行“无证明”办事。(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中心、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

(六)建立“无证明”长效机制。建立证明事项动态管理机制,因相关法律法规变动导致证明事项新增、取消或变更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跟进,对应调整和规范证明事项办理方式,实时更新《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证明需求和出具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及时对接、高效解决各类“重复证明”“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问题。(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大数据中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依托数字强市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指导推进全市“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参照市里模式,建立“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分工明确、部门协同”的推进机制,确保“无证明城市”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专人负责,严把时间节点,确保按期完成。

(二)压实工作责任。市司法局负责全市证明事项取消及替代取消方式的法律审核论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指导各级政务服务部门推进“无证明”办事。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功能,促进各系统互联互通,加快公共数据归集和应用。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作为“无证明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认真梳理证明事项,持续优化证明事项办理方式。水、电、气、暖、通讯运营、有线电视、银行、保险、学校、医疗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督促指导所属公共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开展证明事项清理,确保同步推进。

(三)保障数据安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强化数据保护,防范数据安全风险,努力构建全面覆盖、自主可控的安全防护体系,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四)强化督促检查。将“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纳入政务服务和数字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中心要通过随机抽查、定期调度、专项督查等方式,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完善举报投诉监督机制,通过“12345”热线、市长信箱、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受理企业和群众关于证明事项办理方面的投诉,回应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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