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2023-000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关于落实鲁政办发〔2022〕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1-03 15:4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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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对统一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设,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作用,增强托底保障功能等作出系统安排。2022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要求各市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

二、决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出台目的

为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作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主要的措施办法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居民和职工,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具有上述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救助。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二)分类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资助标准。困难居民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给予居民参保一档标准全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居民参保二档标准的50%定额资助。

(三)分类分层实施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1、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特困人员按照100%比例,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照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3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

2、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

(四)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制度。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具体按照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确定的认定办法执行。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统筹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

解读人:朱延华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泰安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

0538-6998067          联系人:高淑彬

  相关文件:泰政办发〔2022〕 14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落实鲁政办发〔2022〕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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