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2023-00001 发布机构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22〕14号 泰政办发第【14】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23-01-03 发文日期 2023-01-0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生效中 有效期
泰政办发〔2022〕14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落实鲁政办发〔2022〕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03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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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作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居民和职工,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具有上述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救助。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二、分类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资助标准

困难居民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给予居民参保一档标准全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居民参保二档标准的50%定额资助。

三、分类分层实施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一)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特困人员按照100%比例,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照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3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

(二)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

四、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制度

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具体按照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确定的认定办法执行。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统筹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

五、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医疗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得到及时救助。加大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政策宣传力度,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规范救助经办流程,全力做好救助经办服务工作。要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推进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相关解读:《关于落实鲁政办发〔2022〕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动漫解读:《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落实鲁政办发〔2022〕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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