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3-08-16 10:1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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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今年初,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进行调整。与之相比,我市2008年出台的《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及后续配套文件,均存在不符之处,亟需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出台新办法。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本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制定。

三、文件出台的目的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特制定本文件。

四、文件出台后的意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出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效能,更好地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规范了收费行为。文件严格贯彻国家、省有关城市基础配套设施收费要求,明确了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工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切实规范了收费行为。二是支持了城市建设。文件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预算管理工作,要求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能够更好地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便于城市公用事业统筹规划、均衡发展,提高城市建设水平。三是理清了优惠政策。文件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进行了界定,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级各部门单位均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一步理清了优惠政策,严格了减免管理,确保应享尽享、应收尽收。四是强化了资金管理。文件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收部门、征收环节以及票据使用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进一步强化了资金使用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管理绩效和使用效益。

五、文件的主要内容

文件共19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概念表述。文件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向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强制征收的,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二)适用范围。凡在泰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文件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征收管理。一是明确征收范围。城市中心城区东至博阳路、西至京台高速公路、北至环山路、南至青兰高速公路范围内(不含旅游经济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其他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由各区、功能区负责。二是明确征收标准。一般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252元/平方米,较原标准降低了23元;工业项目为50元/平方米,较原标准降低了9.5元,主要是从推进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角度考虑。三是明确征收环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减免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级各部门均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预算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财政部门拨付专营企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六、文件落实的具体措施

文件要求,征收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征管职责和规定,不得随意委托其他单位和组织代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将专营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征收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开具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者造成资产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解读人:法规税政科科长 王冰

联系电话:6220031


相关文件:泰政发〔2023〕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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