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2023-0024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泰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9-06 15:45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改进我市食品安全评议工作,完善评议方式,强化结果运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泰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以下简称《评议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19号)明确,要强化履职评议,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政领导评议考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奖惩。2017年11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泰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今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均对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进行了修订。3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6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9号),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评议方式,建立动态化综合评价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9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泰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

二、修订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9号)等有关文件。

三、修订过程

《评议办法》广泛征求了27个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意见,按规定履行了合法性审核程序,经市食药安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四、修订内容

《评议办法》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涵盖了评议内容、方式、结果运用等内容,共17条具体条款。

一是完善评议内容。增加了基础工作、即时性工作、加分项(工作创新形成经验做法等)和减分项(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等)。

二是完善评议方式。明确通过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抽检监测等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充分体现评价的客观性。

三是完善评议评价。评议结果由原来的A、B、C三档,调整为A、B、C、D四档,并明确各项分值、等次排名以及综合评议程序,进一步增加评议的区分度和精准度。县(市、区)得分排在前3名,功能区得分第1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县(市、区)得分排在3名(不含)以后,功能区排在第1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存在降级情形的最低降至C级;存在否决项的为D级。

四是完善结果运用。将评议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增加了约谈项(约谈情形及办法与随后即将审议的《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暂行办法》规定一致),并对评议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限期整改。

解读人: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乔国荣

联系科室:食品协调科
  联系电话:6980700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文件:泰政办发〔2023〕1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