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第15项)整改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12-09 09:59 浏览次数:

我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第15项)已完成整改,根据《山东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规定》(鲁环督改办〔2022〕8号)要求,现将任务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一、整改任务

督察整改不彻底。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均指出山东省减煤工作不到位的问题。一些地方整改工作不从优化能源结构入手,反而在统计口径上作表面文章。部分企业为完成减煤任务,用兰炭等高污染燃料替代煤炭,以减少统计数据中的“煤炭消费量”,背离减煤工作初衷。2020年,全省236家规模以上企业通过“兰炭替代”方式进行减煤,共使用1122万吨。

二、整改目标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使用兰炭替代燃煤,新上兰炭项目参照耗煤项目管理。

三、整改措施及具体落实情况

(一)优化能源结构。按照市“十四五”能源规划要求,将能源结构优化作为煤炭消费压减的根本途径,实施非化石能源倍增行动计划,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

(二)严格规范兰炭使用。明确整改目标,建立问题清单,对使用兰炭的企业依规分类推进整改。严格兰炭使用规范化管理,规范建立兰炭掺烧工作台账。对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兰炭的企业,坚决按照整改措施按期整改到位,对于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使用兰炭的企业,积极引导鼓励推进替代。构建兰炭联合监管体系,实行“月审查、月调度、季核查”制度,对使用兰炭企业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严控新上兰炭项目。根据《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对于新上兰炭项目参照耗煤项目管理,严格落实减量替代要求,鼓励引导企业使用非兰炭燃料。

四、整改完成情况

泰安市已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一)能源结构不断优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不断提高。2024年,我市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15.1%,2025年预计达到16%,已完成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提升至15%的目标。

(二)截至目前,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存在使用兰炭的企业,且我市不存在使用兰炭替代燃煤的企业。

(三)2021年6月21日以来,我市无新上兰炭项目。

五、销号验收情况

该项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于2025年11月28日通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销号验收。

公示时间:2025年12月10日至12月23日(10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请致电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电话:0538-6998868。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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