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不动产权转移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 单位: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 个人:本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3、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6、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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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意见书如何办理

《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 2015年4月修正):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 第三十七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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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提交材料如下: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 单位: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 个人:本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 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或者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5、相关部门同意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文件(原件);  6、完税凭证(原件); 7、权籍调查表(原件); 8、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9、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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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 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如下: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 单位: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 个人:本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原件) 4、不动产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原件); ① 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个人须提交公安机关证明;单位须提交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的证明; ② 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名称变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③ 不动产面积增加、减少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④ 不动产用途变更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⑤ 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须提交权利状况变化的证明文件或依据;  ⑥ 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的,须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⑦ 因共有关系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或者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须提交相关协议; ⑧ 不动产的树种或林种变更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5、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原件); 6、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7、房产测绘图及测绘成果电子数据 8、完税证明或减免证明(原件) 9、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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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救如何分工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地质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重大地质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地质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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