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反映停车场收费价格高的问题。

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停车服务收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及公益特征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如有政策疑问建议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咨询;若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2022年2月16日,市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泰安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发改价格[2022]年43号)规定:泰安市范围内的停车场(位)服务收费,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体育文化场馆、景区、医疗机构等配套停车场,交通场站停车场,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以及事故停车场(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等。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按照《关于泰安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是指除上述停车场(位)以外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包括宾馆、酒店、商超、写字楼、集贸市场等商业服务设施配套的停车场,由停车场经营者自主确定计费方式,并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制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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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谁管辖?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号令)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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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我省对哪些商品的涨价幅度进行了限定?

根据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8号)文件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我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2021年7月13日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根据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省医保局《鲁发改价格函[2021]67号》文件精神下发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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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我省确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方面的规定是否有效。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8号)疫情防控期间有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宣布疫情结束之日起,该文件自动失效。2021年7月13日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根据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省医保局《鲁发改价格函[2021]67号》文件精神下发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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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我没有享受到非居民天然气价格优惠政策,该怎么办?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61号)规定,自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期间,实行阶段性降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政策。若您在此期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价格优惠政策,请收集相关票据等证据,请拨打当地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及时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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